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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年6月29日三届十九次董事会最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1 月
30 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指导,为保证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实
施本制度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
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执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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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
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
谴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
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
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八条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二)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三) 定期报告的披露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执
行。
编制定期报告过程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