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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走近私募基金
作者:王峥 2002-5-18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和公开发行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因此,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在国外,私募基金非常普遍,像著名投资专家巴菲特的基金和金融大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都属于这一类。事实上,我国也存在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但这些私募基金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而是一种地下基金,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由于这些资金的身份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所以他们大都潜伏于地下,暗箱操作,没有人确切知道它到底有多大。
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 
基金在法律上是认可的,目前的法律规范均是针对公募基金,即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基金而言,而对私募基金并未涉及。也就是说,在我国设立私募基金,尚无法律依据。国内关于规范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涉及“私募”。正在制订中的《投资基金管理法》(草案第十稿)第九章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将对私募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等作出相应规定,但就立法者的意图而言,指的也不是目前的所谓“私募基金”。在该法未颁布实施前,私募基金的存在与发展在法律上仍是一个空白。由于无规则可依,所谓的“私募基金”称不上法律意义上的“基金”,也就无法说得上规范不规范。毕竟,并不是所有的经济行为都必须符合某一部特定法律的规范,才是合法的行为,只要这些经济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这样一支力量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我国证券市场将形成一种有新的力量充实的庞大的机构投资者格局。
私募基金的现状
中国的地下私募基金的发展,是政策空隙的产物。
规模:现实生活中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已经大量存在,其存在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股市16000亿元的流通市值,除去33家公募基金管理约800亿元外,剩下15000多亿元由在深、%的散户投资者和隐蔽的“地下基金”及一些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在经营。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主持进行的中国私募基金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已远远超过3000亿至5000亿元。而有关专家估计大约在8000亿至9000亿左右。
发展基本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93年到1994年,由于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从经纪业务走向承销业务,与之配合需要定向拉一些大客户,久而久之双方在资金的管理上形成了信任关系,大量热钱希望从证券市场上寻找出路,此时,证券公司的角色转换成代理人,由大客户将资金交与证券公司代理委托进行投资。
第二个阶段是1997年到1998年,由于这期间一级市场非常活跃,上市公司开始将股市集资来的空余款项委托主承销商进行投资,享受无风险的利润。
第三阶段则是1999年到2000年5、6月,一方面在此期间中国股市爆发了罕见的历时长久的超大行情,另一方面由于投资管理公司成为热门行业,大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跳槽出来做自己的业务,转眼间形形色色的私募基金遍地开花。
无论是哪一个时期,私募基金的存在都是在阳光与黑暗之间游走。
: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大多以契约型表现方式,即由一些“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与客户签订“代客理财”、“资产管理”等协议,以约定保底分红和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