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郑建管〔2004〕9号
转发河南省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
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管委会),市区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建设工程中因中途停工而引起的建筑经济纠纷,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郑建管〔2004〕9号
转发河南省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
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管委会),市区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建设工程中因中途停工而引起的建筑经济纠纷,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文印
发了《河南省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反映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以便及时解决。
郑建价字〔1999〕11号《关于转达发河南省建设厅计取暂停工作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四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厅
豫建设标(2003)89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室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中
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文到从之日起执行,此前双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计取暂
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
附件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
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
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
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
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
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
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
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场地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