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票据概述
第一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与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要掌握和理解票据的概念和本质,须
先了解何谓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
有价证券为证券的一种。广义的证券包括有价证券,也包括
证据证券、资格证券和金额证券。
证据证券,是指对已发生的某种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事实,
以一定的形成予以记载,从而起到一定证明作用的证券。但权利
的行使并不完全依赖于证券。如借据、收据等。
资格证券,是指谁持有证券,谁就可凭证券行使相应权利,
而具有权利人资格的证券。此种证券,即使持券人不是真正的权
利人,但只要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审查,不能证明持券人不是真
正的权利人, 义务人履行了义务也可免除责任, 故亦称免责证
券。如小件寄存票等。
金额证券,是指在券面上记载一定的金额,能够在一定范围
内作为金钱代用物的证券。此种证券既有证明作用,同时又是行
使权利的必要和唯一的工具。如邮票等。
有价证券, 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 而权利的主张、行
使、移转和处分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条件的证券。
“有价证券”一词,为德国学者首创,最先为德国商法典所
采用,现已流行于大陆法系各国。由于不同法律的立法目的和体
例不同,故其含义、范围和表述也不一致。一般而言,民商法多
从广义上规定有价证券,而证券法则从狭义上规定有价证券。如
瑞士《民法典》规定,“有价证券是一切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文
书,离开文书即不能主张该项权利,也不能将之移转于他人。”
日本《商法》规定,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也包括汇票、本
票和支票。而证券法规定的有价证券,则不包括票据。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用流通证券代替有价证券的概念。英
国的流通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出资证书、公司债
券;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只认汇票、支票、本票、存折为流通证
券,而不包括股票等投资证券。
在我国,《民法通则》对有价证券的范围并未作出界定。《外
汇管理条例》年) 沿袭了《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年)
对有价证券范围的规定,只不过以更简洁的语言认政府债券、公
司债券和股票等为外币有价证券,认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
储蓄凭证等为外币支付凭证。我国证券法尚未出台,对有价证券
的范围如何规定尚未可知。
可见,不同法律对有价证券范围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我们这
里所说的有价证券,是广义的有价证券,即一般民商法所规定的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不同于资格证券之处是:不持有证券的人,即使能
用其他方法证明他的权利,也不能直接行使权利;有价证券不同
于金额证券,它并不能直接作为金钱的代用物,只能代表一定的
含有财产性权利的民事权利;有价证券与证据证券的不同是,有
价证券除有证明作用外,它又是行使权利的重要工具。
有价证券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有价证券直接表现民事权利,也可以说是一定财产价
值的转化物, 它既可以代表债权, 也可以代表物权和股权。虽
然,股票代表股东的身份权,但仍有诸多的财产权因素。
其次,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而不是单纯的权利表
现或权利的证明,它是两者的统一物。故权利的主张、行使、移
转和处分以证券持有为必要条件。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从有价证券的经济性质来分, 可分为商品证券、资本证
券和货币证券。
商品证券,是指将某种物质资料转化而成的有价证券。如提
单、仓库栈单等。
资本证券,是指表明投资的事实,把投资者的权利转化为证
券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和债券等。
货币证券,是指对货币有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而不是货币本
身。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从有价证券表彰权利的性质来分,可分为物权有价证券,
债权有价证券和股权有价证据。
物权有价证券,是指以物权为权利内容的有价证券。物权一
般不需要表现在证券上,但当需要把某种物权表现在证券上以便
流通时,就产生了物权证券,如质权证券和抵押证券等。
债权有价证券,是指以债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有价证券。债
权包括金钱债权和物品债权。因而债权证券亦包括金钱债权证券
和物品债权证券。前者包括票据和债券,后者包括提单和仓单。
股权有价证券,是指以股权为证券内容的有价证券。股权是
一种以股东身份取得收益,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证
券包括股票、出资证券和信托受益证券等。
从权利与证券的结合方式来分, 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
不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亦称绝对有价证券。它是指证券权利的发
生、转移和行使都必须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证券。
不完全有价证券,亦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