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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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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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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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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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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2021-5-2115:27:42 阅读次数: 7458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建设工程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依占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拟定
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整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 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吻合本规定。
赞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别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其他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表一
方向角
0°-15
15°-30°
30°-45°
45°-60°
60°-90°
间距系数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
2
、侧面间距不应小于
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
20米。
3
、垂直部署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
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
9米。
第四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解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以下要求:
1、依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解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解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
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工程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8时—16
时。
2、平行部署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
21-30米
30-75

75-100米
建筑
〔含75
100米
〔含21米〕
〔含30
米〕
高度
米〕
及以上
工程内部
30米
45米
依照情况
36米
最小正面间距
工程外面

50米
详细确定
3、平行部署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
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
20米。
4、垂直部署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 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 20米。
第五条 不同样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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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 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
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部署间距依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之和计算。垂直部署时不应小于 20米,侧面
间距不应小于 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 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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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高出两层。
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吻合以下规定:
1
、多层平行部署时,此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其实不小于
6米。垂直部署时,此间距不
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
、高层平行部署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垂直部署时,按各自间距标准的
1/2之和计算,
且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表三
建筑高度
24-54米
54-100米
100米及以上
〔含24米〕
〔含54米〕
最小正面间距
30米
40米
依照情况详细确定
3
、不同样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部署时,其正面最小间距依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之和计算。垂直
部署时,此间距不小于
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
米。
第八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吻合以下规定:
1
、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
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3
、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
小于9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
20米。
第九条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20米的,此间距按平行部署计算。
第十条 特别建筑的间距应吻合以下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很多于 3小时;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授课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
有效时间很多于 2小时;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处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试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十二条 建筑退步地界的距离应吻合以下规定要求:
1、多层建筑应退步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2、高层建筑应退步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且日照遮挡线不得打破北地界
红线外5米。
3、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 4米;54米以下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 ;54米及以上
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 10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 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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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吻合退步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
线的距离应满足退步地界的距离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吻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
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五条 因现状建筑自己退地界缺乏,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
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合适减小 ,但不应低于正常间距的 。
第十六条 遇有特别、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由参照相应标准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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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时,其最大连续张开面宽的投影不宜高出
80米;
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连续张开面宽的投影不宜高出60
米;
3
、不同样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张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4、增加建筑物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2倍加大最小建筑间距,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加大退地界距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讲解。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 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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