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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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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ppt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7/8/14 文件大小:1.2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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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法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12月2日上午,人民日报法人微博的一条微博,开头第一句用了三个感叹号,足见此事的份量和冲击力。
当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这起被舆论关注争议了多年的标志性案件,终于沉冤得雪。“聂树斌无罪!父亲号啕大哭:儿子你可以瞑目了”,这一简洁的信息表述,迅即传播网络。一周来,聂案平反持续成为网络沸点。网民评价,这是“法治国家的严谨一步”。专家认为,最高法再审判决书不回避问题,细致回应聂树斌家属及律师的质疑,是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体现。
历时22年:聂案昭雪
1994年8月5日下午,河北石家庄市孔寨,一片玉米地发生了一起凶案,当地液压件厂技术科的女描图员康某某下班途中被害。警方宣布,怀疑时年20岁、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有作案嫌疑。一年后,1995年4月25日,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又10年后,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此后,社会公众对如何处理聂树斌案十分关注,聂树斌案再审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启动并进行的。
2014年12月,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今年6月最高法决定提审该案,12月2日聂树斌最终沉冤昭雪。
听到这个消息,聂树斌的父亲和姐姐抱头痛哭。此时,聂树斌已死21年。
两审终审制
一审: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
二审: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应当载入司法史,更应该载入新闻史
舆论普遍认为,聂树斌案再审改判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家属的伤痛。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
当天,人民日报法人微博发“人民微评”指出,最好的反思是不制造冤案——冤杀时仅21岁,而洗冤耗时21年!不怕正义迟到,就怕正义迟迟不到,沉冤已昭雪,可惜人死不能复生!实现个案正义,可欣慰却不足于欣喜。别再用生命检测荒谬,惟有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才是最好的反思、最彻底的源头防范。
不是终点
这些年,我们已经见过很多冤案。聂树斌案、呼格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孙万刚案……一起起冤案被复查,被平反,激发了社会对司法运作弊端的了解,有时甚至会给司法建设提供了改造动力和重构依据。
聂案平反不是聂案的终点,还涉及国家赔偿、责任追究等后续环节。对于国家法治进程而言,同样不是终点。正如网友“乔克叔叔”所言,“如果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没有司法人员严谨的素质和对法律的遵守,这些案子就不是终点!”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34条国家赔偿的计算方法中“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12月14日下午1点30左右,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辜光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的陪同下,前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聂树斌一案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
王殿学律师向澎湃新闻透露,这一国家赔偿申请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身自由赔偿金、抚养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还有一笔当年聂家向被害者康家支付的2000元赔偿金,各项费用合计139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