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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选宜宾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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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选宜宾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doc

上传人:朱老师 2022/10/5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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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选宜宾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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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法
〔代拟稿〕
第一条为依法做好南溪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宜宾市南溪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根底设施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南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开展改革、民政、农业、林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南溪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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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分为农业安置和农转非安置。
〔一〕征收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对城市〔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征收的,对应安置人员实行农转非安置。
〔二〕铁路、公路和通讯、电力、天然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征地,以及对城市〔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局部征收的,对应安置人员主要实行农业安置。
第七条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应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数量计算。
对应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具体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被征地户协商确定到具体人员,予以张榜公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协商不成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农转非人员名单,如因超时上报农转非人员名单导致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增加的,增加的局部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八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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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农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应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划转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补助费缺乏以支付农转非应安置人员社会保险费所需个人缴费局部的,其缺乏局部,由征地机构列入征地本钱予以补足;多余局部,退还给应安置个人。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发放给应安置人员。
第十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中属于个人的局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对属于集体的局部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揭发布前,因户籍管理需要,户籍已从被征地户迁出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大中专在校学生、正在服刑人员,应当享受征地农转非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被征地户户籍中的以下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户籍手续,不享受征地农转非安置待遇:
〔一〕原城镇户籍人员迁入被征地户的;
〔二〕其他农村户籍人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户的;
〔三〕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回乡退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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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农转非安置人员的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征地时已满16周岁的农转非安置人员,由征地机构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被征地村民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及时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收土地对应承包土地面积应当予以核减。
第十五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要对被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实施拆迁的,对被拆迁户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农房属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的,主要采取货币方式安置或者还房方式安置。
〔二〕被拆迁农房属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外的,主要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
被拆迁安置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房屋安置,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房屋安置的具体方式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十六条对被拆迁户房屋的安置补偿,应当遵循“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一宅多户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那么,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面积实施补偿:
〔一〕被拆迁户能够出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农房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房屋合法性的,根据农房实际建筑面积和结构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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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拆迁户不能出具被拆迁房屋有效证明材料的,该局部房屋可以参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简易结构、偏房补偿标准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选择还房方式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政府根据应安置人数,按照人均30平方米的根本住房安置面积提供安置房,被拆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局部不予补偿。根本住房安置面积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
〔二〕被拆迁农房合法建筑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局部,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户根据家庭需求,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面积,增购价格由南溪区政府在分配安置房时确定。
分配安置房时,按照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简装费补助。被拆迁户应缴纳的购房费用,在分配安置房时一并结清。安置房的其他费用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据应进行房屋安置的人数,一次性计发人均30平方米的根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局部,不再进行补偿,其原住房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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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平方米以外的局部,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
〔二〕根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罗龙街道办事处每个应安置人员105000元。
、石鼓乡范围,每个应安置人员90000元。
〔镇〕范围,每个应安置人员60000元。
第十九条选择自建房方式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农房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同时,按照每个应安置人员5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新建房一次性根底设施建设补助,用于新建房的占地青苗、附着物补偿、场地平整、水电气设施等。
〔二〕农房拆迁补偿补助后,由被拆迁户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
〔三〕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等相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户自愿选择的原那么,由乡镇政府指导、村社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条被拆迁户选择还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户以下人员应当进行房屋安置。
〔一〕以前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转为城镇人口,但未进行房屋安置、仍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在被拆迁范围外无农房,无经济适用房、政府统建房、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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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的人员;
〔二〕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出房屋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第二十三条征地部门应当在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出房屋后,从交房之日起,按照应安置人员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费:
〔一〕被拆迁户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
〔二〕被拆迁户选择还房方式安置的,过渡费以实际过渡时间计发,如果过渡期超过12个月,过渡费从第13个月起按照每人每月240元的标准发放。提供安置房后,再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装修过渡费。
〔三〕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费。
过渡费按照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确定的应安置人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交出房屋的,征地部门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搬迁和入住补助〔即搬迁费〕。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的,由征地部门将补偿安置费以应当领取补偿安置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存折交给所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管,视为已作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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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