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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年度工作计划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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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年度工作规划篇1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能,标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促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以及国安监总政法[20xx]18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状况,特编制如下监视检查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科学进展和安全进展为指导,以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进展与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要求,通过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立,标准执法检查行为,增加执法检查规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加安全监管权威性,进一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规划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
(一)执法原则
根据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创新方式,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全镇35家涉危涉爆企业按行业进展分类执法检查:***企业29家,危急化学品企业2家,非煤矿山2家,工贸企业2家。
(二)检查频率
***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每年2次、非煤矿山企业每年4次、工贸企业每年全面掩盖1次。
(三)执法重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落实状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急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展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其次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急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治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的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展生产。《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总局54号令)、《***经营许可实施方法》(总局令6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总局令20号)、《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总局令41号)、《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总局令55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相关规定。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核对是否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许可证有效期间、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状况等。
(2)安全生产机构设立状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其次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从业人员人数而要求不同);《***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总局54号令)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从业人数总数1%以上,且至少2名)和兼职安全员(从业人数总数5%以上),并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设置资料、核实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状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状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次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教育、催促执行)。《***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企业需制度22项规章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文件、资料,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实际操作状况(内容合法合规详细,责任到人到岗);查看企业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是否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结合安全日志和作业场所抽查发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象,来确定企业教育和催促员工执行状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治理状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展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照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与人员、考核结果等;4、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展特地教育、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特地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xx年8月29日修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治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的分别为48学时和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培训制度、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状况,查看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记录是否真实、符合要求,查看新上岗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资料,查看特种作业人数和相应资质取得状况,查看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审批资料、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学问等。(或要求企业出具期间未新进职工的自查证明)
(5)为从业人员供应防护用品和监视佩戴使用状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章佩戴使用。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为从业人员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发票、合格证;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
(6)重大危急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状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急源应当登记建档,进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紧急状况下应实行的应急措施。《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监视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急源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实行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五条: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急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展检测、检验,并进展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急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牢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是指根据《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急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急源依据其危急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急源,查看企业重大危急源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重大危急源检测、维护、保养资料和档案,记录和签字状况等。查看应急预案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状况、应急演练记录等。
(7)对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状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修理、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对安全设备进展常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危急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应淘汰的设备。
检查方法、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设备清单,查看各类设备检测合格证、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查看企业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台帐和记录。
(8)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实行牢靠安全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状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技术、治理措施,准时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层次治理、考核标准等,查看企业内部检查制度,查看企业内部层次治理状况,查看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记录本登记是否照实记录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逐步汇报、签字等。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状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拟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监视治理暂行规定》,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急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对重大危急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对重大危急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完毕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展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准时修订完善。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应急预案拟定文件;应急队伍组成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状况;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等。
(10)新、改、扩建工程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状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其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次十九条,矿山、危急品等建立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展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矿山、危急品等建立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有关部门审查。第三十一条,矿山、危急品等建立工程施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由建立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建立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视核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是否有新、扩、改建工程,查看“三同时”落实状况,查看建立工程审查、验收资料、文件等。(或由企业出具该期限内没有进展新、改、扩建工程工程的自查证明)
(11)承包、出租、穿插作业的治理状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特地的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在合同中商定各自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治理,定期进展安全检查,发觉问题应当准时催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展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和应实行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治理人员进展安全检查与协调。
检查方式、内容: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模式、状况,查看承包、出租合同、协议,查看承包、承租单位相应资质,查看安全生产治理协议,调阅定期安全检查台帐、记录和催促整改状况;了解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状况,查看相关协议,查阅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安全检查、协调资料。(或由企业出具无出租、承包的自查证明)
(12)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与工伤保险、购置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等状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根据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舞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方法》(20xx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实行超额累退方式根据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局部,根据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局部,%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局部,根据2%提取。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帐户、使用登记状况;查看企业内部安全费用治理制度状况,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划,查看工伤保险购置凭证,对比职工花名册核定参与工伤保险状况;查看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和有效期限等
(1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通报状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技术、治理措施,准时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照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状况,查阅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三自”系统使用、登记状况,查看企业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公示牌状况,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查看向从业人员通报状况。
(1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状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监视治理暂行规定》重大危急源所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处置方法。
检查方式、内容:企业自查在有危急品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共设置警示标志状况;再现场抽查核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状况。
(1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或值班和进出厂登记状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准时消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必需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必需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