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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学院学报
年第期. ..
一,叩批发市场与代理制的法律规范问题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突出表现在商品流通即营销渠道和方式的变换。原来的计划调
拨制要被多种多样的市场营销体制所取代。内贸部提出在商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资流通领域重
点发展代理制,建立和规范各类批发市场等,便是为适应市场经济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任何商品从制造商到零售商或消费者手中,都要经过许多至少一层批发环节。承担批发功能
的,可以是制造商自设的分支机构或门店,也可以是制造商以外的独立商人。这种独立的商人通常
可分为分销商和代理商。
无论自设门店批发,,也可以集中进行。许多批发商
【包括以上三种集中在一起从事批发业务,便是本文所说的批发市场。
目前,批发市场按审批权限分为中心批发市场由内贸部审批和地方批发市场。基本上是先由
政府或企业或联合投资兴建硬件设施,然后通过“招商”、“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类批发商进入市场,
此所谓“筑巢引风”。
批发市场涉及到的当事人有三:市场管理机构、批发商和客户。在他们之问有四个方面的关系,
需要考虑和加以规范;批发商与市场管理机构;批发商与批发商;批发商与制造商;批发商与客户。
简述如下:
一
、批发商与市场管理机构
批发商与市场管理机构既不属于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属于参股关系,而是一种合同关系管理
机构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是提供硬件设旋和配套服务如仓储、配备、加工等,负责市场的安全、卫
生及公共秩序的维护。批发商的主要义务是交纳租赁使用房屋、摊位等的费用,并按规定向市场管
理机构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管理费是市场提供安全、卫生等服务的报酬。因此,批发市场并不是一
个批发营业主体,不参与商品的批发交易。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只是物业管理人和公共服务机构,
其所得收入来源于租赁赞、服务赞和管理鼹,而不是批发营业收入。
批发市场的营业是由一个个批发商进行的这些批发商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
业组织他们与市场管理机构相互独立,他们的收入来源于各自的批发交易。
二、批发商的自律管理
批发商与批发商是相互独立的营业主怍,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是,他们在一起
营业,构成了一个事实上相互联系的整体。每一个批发商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关系到整个市场
的商誉另一方面,批发商之问在产品价格、服务承诺等方面可能展开竞争。为了维护批发市场的
整体信誉,规范市场营业秩序,需要组成批发商自律机构,制定营业的行业规则,实行批发业的自律
管理在现实中,这一职能由批发市场管理机构承担这主要是一个组织上的问题,其本身并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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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管理机构自然拥有这种权力。
三、批发商与制造商
批发商与制造商的关系因批发商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如果是制造商自己在批发市场设互的营
销组织,那么属于内部组织关系,
如果批发商是分销批发商,那么它与制造商的关系是买卖关系。这种批发商的营业流程是这样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