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盐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行政权力类别
小计
保留
备案管理
备注
行政许可
5
5
行政处罚
109
15
94
行政强制
10
3
7
行政征收
2
2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
行政征用
其他
1
1
合计
127
26
101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户外广告(含标牌、标识)的设置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保留
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保留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01项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保留
4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批准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保留
5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保留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保留
2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保留
3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三)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保留
4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四)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保留
5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五)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保留
6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六)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保留
7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保留
8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