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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1年一般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局),广西医科高校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2021年一般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头。为做好考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一般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方法,由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医疗卫生气构组织实施。
二、体检单位。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当。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看法的通知》(教学〔2021〕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同学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21〕2号)、教育部高校同学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详细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体检项目,详细见《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
四、既往病史。考生应在体检表的“既往病史”一栏具体精确     填写既往病史状况(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状况等),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觉有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仔细的体格检查,依据教育部等部委教学〔2021〕3号文件对考生体检照实做出相应的规范精确     的结论,并按要求仔细填涂体检结论。
五、体检结论。体检表中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详细数值外,还须用黑色签字笔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所涂黑的信息框必需与填写的数值全都;色觉、眼病、嗅觉、是否口吃等项目要依据体检结论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其中色觉和眼病体检结果不正常的(即没有将“正常”的信息方框涂黑的),须在“其他”项用文字填写详细状况;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看法栏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但不能在此栏填写“合格”、“正常”或类似意思的结论;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加盖蓝色墨迹的单位公章。
六、结论告知。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方法。检查前,提示考生留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看法;全部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全部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背面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如考生对于某项体检项目提出异议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申请复检,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如考生无正值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担当。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保留好考生自行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体检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对体检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等)的相关证据材料。考生可于2021年5月30日后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的体检结果(包括复检、终检结论)。
七、上交体检表时间。各地体检工作(含复检工作)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21年4月5日前将体检表上交广西招生考试院。
八、复检和终检。
(一)复检和终检申请。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在考生阅知体检结果时,对考生进行相应指导。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在报名所在地市、县招生办公室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当地招生办(考试院)指定一家体检医院统一进行,复检结论由复检体检医院直接填写在体检表上“复检结论”一栏。复检费用由考生担当。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须于2021年4月13日前到当地招生办领取并填写《体检终检申请表》。填写后交当地招生办,招生办在《体检终检申请表》上签署看法并盖公章后汇总至各设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各设区市考试院(招生办)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体检终检申请表》上交广西招生考试院。没有按当地招生办要求参与体检或进行第一轮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终检。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五个项目,不在终检医院支配终检,对于这五个项目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按复检申请流程申请复检,以复检结论作为相应项目的最终体检结果。
(二)终检医院。自治区招考委、卫计委指定广西医科高校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广西医科高校第一附属医院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批准终检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广西医科高校第一附属医院终检,终检时间支配在5月上旬进行(详细时间另行通知),广西医科高校第一附属医院须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体检终检申请表》结论填写后汇总并移交广西招生考试院。终检费用由考生担当。
(三)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处理。依据教育部高校同学司教学司函〔2021〕22号文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当提示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IU/L)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在当地同一高考体检医院再次进行血液检查。对再次检查的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需按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复检申请程序报名参与复检,复检项目为B超复查。复查结果为“阴性”、“无特别”或“脂肪肝”的,该项体检结论认定为合格;其他状况由复检医院照实记录B超所见状况并填写在体检表中的“复检结论”一栏。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按广西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体检终检申请程序申请,终检项目为肝CT检查。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40IU/L)2倍以上(含2倍),但没有参与复检的考生,招生院校可以不予录用。参与复检或终检的考生,如检查结论不属于上述可认定为合格的,由广西招生考试院将把检查记录照实供应给有关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打算是否录用。
(四)保障考生权益。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当为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支配再次检查的机会。申请复检、终检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相应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终检结果为准。没有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复检的项目均以体检表上结论作为最终体检结果,不接受考生自行到医院进行检查所得到的结论。
九、加强组织管理。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卫计部门要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对参加体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体检工作顺当进行、体检结果真实、精确     。对体检工作中的舞弊行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方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厉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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