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沙市文明创建工作先进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文明委[2003]9号文件、湘办发[2004]16文件精神,结合长沙文明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分两大类。第一大类是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命名表彰的文明城区(县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第二大类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表彰的文明示范街、文明窗口示范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标兵、“十星”文明标兵户等。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内各区县(市)、各街道、各社区居委会、农村各乡镇(场)村,各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驻长部队),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基层党组织或群团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都应依照本办法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文明城区(县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一个地区或单位三个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综合性的最高集体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  文明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文明办)具体负责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标准和规划的制定以及协调、指导、督查、评比、实施奖励等事项。
第二章  评比条件
第七条  文明单位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积极创建“四好”领导班子。职工对班子的满意率不低于80%。文明创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自觉把文明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
   2、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率高,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3、文明创建工作扎实。有切实可行的规划,有健全的创建机构,有完善的制度,有稳固的阵地,有必要的创建经费。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青年文明号、共产党员示范岗、模范职工之家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4、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注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成效明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5、科教文体活动活跃。各类文化设施不断完善,每年开展2次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干部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积极创建学习型家庭、学习型单位。
   6、模范遵守党纪安单位创建活动,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治安状况良好,获得市以上安全文明荣誉称号。
   7、重视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外环境清洁整齐。积极创建文明卫生单位和花园式单位。工业企业建立了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八条  文明标兵单位条件
   文明标兵单位除必须具备文明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成绩位于全市同行业最前列,并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较突出位置。
   2、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过对全国、全省或全市同行业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九条  文明村镇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支部各项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信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坚决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创建机构和专项经费。
   2、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农民收入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市领先水平。
   3、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制定了村规民约,广泛开展“十星”级农户、城乡共建、联片共建活动,宣传教育阵地稳固。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关协等组织作用发挥大、效果好,倡导火葬。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得到加强。
   4、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落实《义务教育法》。重视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市先进。积极开展群众文体活动,有功能较为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