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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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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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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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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融资需求,对
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
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帐户透支额度,允
许其在结算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约定的帐户、期限和核定的透
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以下简称“账户
透支”)
第三条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
时性资金需要,不得用于弥补大额和中长期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归还
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理透支业
务的客户必须已获得我行透支授信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透支业务只限于人民币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公司银行部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市场营销及客户
维护;授信评审部负责客户透支额度的审批;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会
计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贷后管理;信贷经营部
门及会计结算、资产监控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1:.
第三章开办程序
第七条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业务申
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
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
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开户行
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并按规定
收取透支承诺费。
第四章透支主体
第八条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质客户,符合我行信用授信、主动授信条件或能够提供低风险
担保;
二、客户业务具有月份或季节性收支不平衡特点,具备客观需要;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原则上结算业务50%
以上在我行办理;
四、异地客户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五章透支账户
第九条透支账户由客户与我行共同约定,并在透支业务合同中
明确。透支账户应为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
户,不得使用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透支账户。
第十条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透支业务合同解
除之前,客户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十一条透支账户发生透支行为,在日间账户体现负余额,
日终由系统批处理将其转入透支融资账户。
2:.
第五章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客户透
支额度一年一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日起计算。
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
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评
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
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
续,以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透支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息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上浮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
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
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
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计息方式有单一利率和分档次利率两种计息方法。单一利率计
息是指透支融资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按《法人透支业务合同》约定
的利率计息。单一利率计息方法下支持按月计息、按季计息、利随本
清三种计息周期。分档次利率计息是指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根据实
际发生的持续透支天数对应不同档次的透支融资利率进行计息。分档
次利率计息方法下只支持利随本清一种计息周期。分档次利率共分
12档,每30天为一档,由分行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设定,本分行适用。
第十六条透支承诺费的确定。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
3:.
×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低
1000元执行。
第六章透支资金的支用与偿还
第十七条客户透支额度审批通过,落实透支资金使用条件,
并与客户签署透支业务合同后,客户即可随时在约定账户进行透支,
但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
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大持续透支期限。如超过,当日起将该透支账户
透支融资余额转为逾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的
规定计收利息。客户在我行开立有其他存款账户的,我行可以直接援
引《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合同》条款,进行透支本息扣收。持续透支期
限是指客户在透支融资账户持续存在余额的天数。
第十八条正常情况下,客户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首先
用于归还透支借款本金,冲减透支借款本金后的余款为客户存款。但
若出现客户没有依照透支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结息并支付利息的情况,
客户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未偿还的利息,若有余
款再用于归还未偿还的透支借款本金,冲减本息后的余款为客户存
款。
第十九条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自动停止该账户透支功能。
第七章风险控制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经营部门应
及时通知会计结算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结算部门根据确定
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工作(会计核算手
4:.
续见附件二)。在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及时收回透支款。同时要密切
关注客户有关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信贷经
营部门和资产监控部门。
第二十一条客户有关账户发生透支,开户行会计结算部门应于
次日上午将透支情况书面通知信贷经营部门,并按月将客户透支清单
送交信贷经营部门。
第二十二条开户行信贷经营部门要根据会计结算部门通知和
提供的透支清单及有关资料,随时掌握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发生。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建
立和更新客户透支业务台帐,并建立客户管理的专项档案,对会计帐
单、透支催收通知书、透支合同等重要法律性文件及时予以归档。
第二十三条资产监控部门要加强法人帐户透支业务的贷后管
理,及时组织和督促信贷经营部门按规定开展授信后检查,法人帐户
透支业务的贷后管理视同贷款,比照《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四条客户透支账户的持续透支期限到期前5日,或透支
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日,会计结算部门应根据电脑系统提示向信贷经
营部门出具《法人账户透支预警通知书》(见附件四)。信贷经营部
门收到《法人账户透支预警通知书》,应在1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客户
发出《法人账户透支还款通知书》(见附件五),提示客户归还透支
借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透支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交叉违约、经营和财
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到我行透支资金安全时,信贷经营部门应援
引《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向会计结算部
门出具《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通知书》,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停止为客户
5:.
办理透支业务,并同时通知客户纠正违约问题。暂停办理透支业务期
间,已发生透支贷款连续计息。相关情节解除后,信贷经营部门认为
在透支账户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时,可向会计结
算部门出具《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通知书》,会计结算部门恢复为客户
办理透支业务。客户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开户行信贷经营部门应按
照《风险监控预警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做出风险提示或风险预警,立
即取消该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
余额及利息和有关费用,采取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处理质物或追
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将风险提示或预警报告及时报
告分行。
(一)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四)客户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五)未按账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六)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分行要对全辖办理透支业务的情况加强检查指
导,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发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账户
%的分行,总行将采取停办业务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
附件:


6:.

7:.
附件1: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通知书
XXXX(会计结算部门名称):
请按照下述条款办理透支业务:
一、业务类型为以下第种:



4、修改法人透支业务。
二、合同号:
借据号:
三、客户名称:
四、透支账户账号:
五、透支额度金额(大写):
六、额度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透支持续有效期:天
八、计息方法为单一利率时,透支融资年利率为%。
九、计息方法为分档次利率时,透支融资利率浮动比率为%。
十、计息周期为。
十一、透支额度承诺费为透支额度的%,按年一次性计收。
XXXX(经营部门名称)
年月日
一式两份,会计部门、业务部门各一份
8:.
附件2:
法人账户透支预警通知书
XXXX(经营部门名称):
至年月日,下述法人账户持续透支期限将届满
天,请负责与客户联系偿还。
:。
:。
:,利息金额:(本
息计算截止到年月日)。
XXXX(结算部门名称)
年月日
一式两份,会计部门、业务部门各一份
9:.
附件3:
法人账户透支还款通知书
(单位名称):
根据第号法人透支业务合同,至年月日,
贵单位在我行账号为的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将届满
天。
截止年月日,贵单位透支融资本金金额
为:,利息金额为:。
请贵单位尽快筹措资金偿还。
中国民生银行
年月日
一式两份,客户、业务部门各一份
10:.
附件4: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贷款人(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法人透支融资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
法人透支融资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透支账户
一、甲方只能在账号为的账户办理法人透支业务,
该账户(以下简称透支账户)由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类型为以下第
种。
11:.


二、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且透支业务合同终止
之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该透支账户。
第二条透支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透支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所称透支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有效期间
内,乙方允许甲方在透支账户进行透支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透支额
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已清偿的透支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但甲方每次
拟透支的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融资本金余额之和
不得超过透支额度。
第三条透支额度的有效期间
透支额度有效期间(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间”)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透支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
使用的透支额度自动失效。
第四条透支额度的使用
一、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和透支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进
行透支融资,双方按照结算划款的要求办理手续。
二、甲方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为天(自然日,下同)。
三、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到期款项或出现本合同规
定的其它违约事件的,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透支额度作相应的
扣减或停止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
第五条透支账户的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乙方对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结息日中国
12:.
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并向甲方支付利息。在结息日
法定基准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时,按中国民生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
相应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结息日前遇利率调整的,不分段计息。
二、前款所述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季末的第20日。
第六条透支融资的利率、计息、结息和费用
一、透支利率

壹、单一利率
貳、分档次利率
,透支融资利率为年利
率%。
,透支融资利率按持续
透支期限内的实际持续透支天数(算头不算尾)适用相应档次透支融
资基准利率(详见第六条一、4),并在其基础上按浮动比率%
执行(正值为上浮,负值为下浮)。
:
第1期(不超过30天):年利率%
第2期(超过30天但不超过60天):年利率%
第3期(超过60天但不超过90天):年利率%
第4期(超过90天但不超过120天):年利率%
第5期(超过120天但不超过150天):年利率%
第6期(超过150天但不超过180天):年利率%
第7期(超过180天但不超过210天):年利率%
第8期(超过210天但不超过240天):年利率%
第9期(超过240天但不超过270天):年利率%
13:.
第10期(超过270天但不超过300天):年利率%
第11期(超过300天但不超过330天):年利率%
第12期(超过330天,但不超过一年):年利率%

调整。无论甲方是在持续透支期限内还是在期限届满日还款,均适用
第六条规定的透支利率,但是,对已到期应付而甲方未付的利息按第
六条规定的透支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甲方于届满日仍未能偿还的
透支融资本金自届满日起按透支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
二、计息和结息
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融资采用以下第种计息周期计息,但最
后一期的利息应于到期日还清。
壹、按月结息
貳、按季结息
參、利随本清
本合同项下的各笔透支融资按约定的计息周期计结利息。计息
周期如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计息周期如为按
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计息周期如为利随本清,
结息日为到期日。日利率=年利率/360。
三、费用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透支额度承诺费,按照透支
额度的%/年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性计收。
第七条透支资金的支用
一、甲方使用透支资金,无须提前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提出专门
的申请。乙方按照正常结算业务的要求为甲方办理款项的汇划。当甲
方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甲方
14:.
提出透支融资的申请。
二、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
乙方才有义务允许甲方透支:
(一)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二)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度承诺费的,甲方已于
透支有效期起始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额度承诺费;
(四)甲方未偿还的透支融资本金的余额没有超过透支额度;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第八条还款
一、甲方可在持续透支期限内随时还款,此种情况下还款日即
为到期日;甲方未能在持续透支期限内偿还该笔透支融资时,持续透
支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到期日;甲方须于到期日结清该笔透支下的本金
和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
甲方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或甲方以其他方式归还的款项,按
下列顺序清偿:第一,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
项;第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有);第三,罚息和复利;第四,
逾期利息;第五,已到期的透支利息;第六,已到期的透支本金;第
七,未到期的透支本金;甲方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内款项的,按
该顺序内款项发生的时间顺序依次清偿。乙方有权单方变更上述清偿
顺序。
甲方透支账户内款项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并结清全部透支款项后
的余额,自动成为甲方在该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乙方按第五条规定计
付存款利息。
15:.
二、甲方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透支账户和
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自行直接扣划,扣划
不足的部分甲方仍应清偿。
第九条透支融资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融资的担保方式按照以下第条执行:
一、全部为信用借款,不用担保;
二、选择以下第种担保方式(具体见有关的担保文件):
(壹)保证。
(贰)抵押。
(叁)质押。
(肆)备用信用证。
(伍)信用保险。
(陆)其他:。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
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司法、
行政、金融监管机构或任何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的
除外;
二、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
状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甲方应通过透支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透支融资有关的往
来结算和存款业务;
四、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透支额度承诺费。
五、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
及本合同项下透支融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16:.
六、甲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要求,不得把透支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透支资金以任何
形式流向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七、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
的债务;
八、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可能影
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九、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
营业执照、被撤销、破产或者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
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的财产价值减少、
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令乙方满意的其他担保;
十、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在变更后5个银行
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
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
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申请解散、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等情
形或其他对乙方债权有不利影响的事件,均应当提前30个银行工作
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
担保;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涉及
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
债务清偿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
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17:.
十三、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
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
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
予以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金融监管
机构或任何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三、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或恶化,影响清偿能力的,乙方有权调
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透支额度;
四、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款项,乙方有权直接
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
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透支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下列情形均构成甲方的违约:
(一)甲方自身的违约:
、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
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
;
;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
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
18:.
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方义务的履行;
;
,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合资、分立、
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或申请停
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申请解散、
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等情形,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
、保证、义务或责任。
(二)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视为甲方违约:
、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
股份制改造、破产、撤消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的;
;
;
、保证、义务或责任,或
者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三)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视为甲方违约:
,或发生保险事
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
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抵押人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
19:.
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
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
保的;
、保证、义务或责任,或
者发生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视为甲方违约:
,或发生保险事故
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灭失、价值减少,出质
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
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
清偿,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保证、义务或责任,或
者发生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五)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
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
务,均视为甲方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第(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
项或几项权利:
20:.
(一)调整、取消或终止透支额度,或调整透支额度有效期间。
(二)停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融资,宣布未清偿的透支
融资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有关透支融资的本息和相关费用与
款项。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透支融资的,乙方对甲
方挪用的部分按第六条约定的透支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
(四)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
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若划
收币种不是应收币种,则按当日中国民生银行公布的银行以应收币种
购买划收币种的汇价兑换为应收币种,由此发生的兑换费用和损失由
甲方承担,甲方并有义务依照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六)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七)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不妨碍乙方在甲方违约或任何担保
人发生担保合同下的违约事件时向有关担保人行使担保合同下的权
利。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应及时通知
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
在本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条款
一、;
二、;
三、。
21:.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及透支额度金额内,甲乙双方形成债权债
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凭证等)均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