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直接促进耐用品消费,提升居民消费品质,培育汽车回收和拆解企业,增加就业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二、组织形式
市政府成立厦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黄菱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财政局、贸发局、宣传部、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经发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委、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组成,统筹领导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市贸发局。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范围: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通知》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1)既符合上述补贴范围(4)、又符合(1)至(3)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上述补贴范围(3)或(4),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3、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不再享受补贴。
4、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汽车以旧换新老旧汽车补贴资金标准:
补贴车型
补贴金额
(元/辆)
使用年
交售日期
其它条件
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5000
少于12年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1、必须换购新车;
2、新车不能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中型载货车
6000
轻型载货车
5000
微型载货车
4000
少于8年
中型出租载客车
5000
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贴资金标准:
补贴车型
补贴金额
(元/辆)
使用年
报废日期
其它条件
大型载客车
6000
使用年不超过《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所规定的最大使用年限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1、必须换购新车;
2、新车不能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中型载客车
5000
小型载客车
4000
微型载客车
3000
轿车
6000
重型载货车
6000
中型载货车
6000
轻型载货车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