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管理概述
发表时间:2003-8-20
第三章烟草专卖管理
第一节烟草专卖管理概述
一、“专卖”的概念
按照《经济法辞典》的解释,现代意义上的专卖,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商品规定为专卖品并对专卖品的生产、分配和销售实行国家垄断,统一管理。从内容上说,专卖分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
所谓完全专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卖品产供销各环节都实行专卖管理,我国目前对烟草实行的专卖就是完全专卖。《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所谓不完全专卖,是指对专卖品产、供、销部分环节或只在部分地区实行专卖。如我国目前部分省实行的酒类专卖就是不完全专卖。
专卖是一种经济管理体制,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对某种或某些商品实行的具体管理制度。专卖的主要特征是管理权限由国家集中,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及个人。为维护国家专卖体制,一般都设立专门的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产销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二、“专卖”与“专营”的区别
“专卖”与“专营”有本质区别,专营是指国家在特定时期,将一些商品由指定单位经营,非指定单位不得经营,如对某些农用生产资料、机电产品等实行专营,规定某种机电商品由国营交电经营部门定点经销;农用生产资料由农业生产公司或农村供销社经营。专营与专卖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专营是在销售环节实行由指定单位经营,而专卖是对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如果说专营属于经营学中的概念,专卖则更侧重于管理。由此可以看出,专营是国家根据某一时期某种、某类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专卖则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的比较长期的、稳定的管理制度。
三、烟草专卖法的含义
烟草专卖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广义的烟草专卖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活动进行垄断经营和实施烟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烟草专卖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烟草专卖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典,它的颁发和实施,是我国烟草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烟草事业的重视和关心,反映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四、《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内容
《烟草专卖法》共八章四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明确了《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这就是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烟草专卖立法的根本目的。
(二)界定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
《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二条界定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