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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人民调解法》授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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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人民调解法》授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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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人民调解法》授课讲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系统《人民调解法》授课讲稿
司法系统《人民调解法》授课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干部,下午好
今天,按照今天会议安排,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人民调解法》,学习它,不仅是因为司法所职责之一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纠纷,更主要是因为人民调解是乡镇、村社干部化解矛盾纠纷,处理信访的的重要途径。因为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总的学习时间大约1个小时。我直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限不是很长,处理的矛盾纠纷主要是涉及人命、涉及群体、涉及金额较大、产生时间很长一类,总数不很多,,但我喜欢思考,从不同的角度解决了较多的复杂疑难纠纷。经验可能不如各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人民法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一、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建国60多年来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在人民调解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座里程碑,标志着这项具有悠久历史文化内涵和光荣传统的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简阳由XX市代管,天府国际机场的建设,将大力推动本乡镇经济的发展,会导致利益格局深度调整,同时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冲突,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和发散性。主要特点一是类型多样化。“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三劳”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国家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企业破产、土地承包、买卖租赁、婚姻家庭、邻里之间、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计划生育和党群干群关系增多,各类矛盾纠纷不断产生。二是主体多元化。经营人员和商品流动量增大,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这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甚至发生在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老百姓与政府之间。三是内容复合化。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有些是单一的,但绝大多数具有复合化的特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些民间纠纷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政治不安定因素且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害性,如果调处不当极有可能转化为民事和刑事案件。四是调处难度大。复合化的纠纷,其涉及面广,往往是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和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和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煽风点火,推波助澜,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给调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很多纠纷涉及到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入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得到解决;调处成本增加。尤其是一些跨区域的矛盾纠纷,往往需要惊动当地的党委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解决这些矛盾纠纷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我镇是一个劳务输出大镇,每年约相当一部分人外出务工,从事建筑行业、交通运输业人员较多,安全系数较低,死亡、伤残事故时有发生。仅我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承办的跨省(市)为打工人员追讨死亡、伤残补偿金的援助案件就达50多起。每起案件的办理必须由政府、公安、司法等单位的人员和律师组成工作专班,行程数千里,耗时数十天,还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五是矛盾易激化。在当今迅速崛起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少数人的思想观念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和趋动,变得自私和狭隘,赌气、斗狠,无视法律的行为明显增多,有些矛盾纠纷往往是因工作或生活中的一些小事、一句不中听的话而大动干戈,大打出手,在几分钟、几秒钟内激化,引发成刑事案件和恶性案件。有的矛盾纠纷潜伏时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矛盾积累,突然暴发酿成大案要案。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鉴于上述种种情况,制定出台一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人民调解法》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的具体意义归纳有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巩固已有基础、吸收改革成果,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中国人民独创的法律制度。被国外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性、原则、工作方法、工作方针。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适应新形势下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