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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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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1
一、签订招标代理合同阶段 1
二、招标登记、接受投标报名阶段 1
三、资格预审阶段 1
四、招标阶段 19
五、合同签署阶段 48
六、资料移交阶段 48
第二部分****项目招标工作建议书 49
一、总承包单位招标 49
二、监理招标 51
三、装修工程招标 51
四、材料设备招标方式 54
第三部分拟派到本项目人员情况表 55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55
二、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简历表 57
三、项目部组织机构图及岗位职责 59
项目部组织机构图 59
项目部岗位职责 59
第四部分****项目招标服务工作保证措施 60
第五部分需要业主配合的工作 61
第六部分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服务时间安排表 63
第一部分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一、签订招标代理合同阶段
委托招标代理的项目在进行招标登记时必须提供招标代理合同,这是委托招标代理项目开展的基础。
二、招标登记、接受投标报名阶段
招标登记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审批部门下发的审批立项文件;
(2)资金落实情况;
(3)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单位资料;
(4)招标代理合同;
三、资格预审阶段
招标代理机构在此环节的工作: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制定相关评审表格,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抽取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组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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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分类及其适用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如同评标办法的重要性一样,是资格预审活动中的重要文件,是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指导投标申请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活动的最重要的依据性文件。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分为综合定量评审法和综合定性评审法。
综合定量评审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及其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量化分值,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依照量化评分结果确定合格投标候选人或合格投标人的方法。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按照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综合定量评审法并不意味着所有评审因素都需要进行量化评审,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构成投标人法定投标条件的因素只进行定性评审。
综合定性评审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对评审因素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的形式予以表现,并就每项评审因素设定合格标准。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标准,满足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拟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采用定量评审的办法,按照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规定数量的投标人;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可以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的办法来确定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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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性原则,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载明详细的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和条件等。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内容除了要符合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循科学性原则,紧密围绕资格预审活动是考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的根本目的,合理和科学地设立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条件。除了评审内容以及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切合资格预审的特点之外,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原则应当与法律法规对评标办法的要求一致。
三、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分下列六个章节编写:
总则
总则主要是界定:
评审办法编制依据
评审的原则。该原则应当与评标办法的原则一致,即公正、公平和科学、择优;
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均表述为仅适用于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预先分别明确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数量),全部成员均从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具体数量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预先明确;二是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以及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或市重点工程,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两者数量均应在评审办法中预先明确,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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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数量及确定投标人的原则。对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表述为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已经公开的具体数量,对具体招标项目,不应当出现不少于多少数量的措辞,比较准确的表述之一是当:“合格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按择优原则选择七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确定投标人的原则可以是由评审委员会推荐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候选人(例如:可以比拟选投标人数量放大一倍),也可以由招标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人;为防止出现排名靠前的合格投标人自愿放弃投标资格,比较稳妥的办法是由评审委员会将所有经过符合性评审、具备投标所需的法定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按照定量评审(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序,提交给招标人。投标候选人或投标人的选择均应遵循择优的原则,按照评审结果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侯选投标人或投标人放弃投标资格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形式的放弃投标资格的承诺,书面承诺需加盖其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名;招标人可依照投标候选人排序,依次递补排名在后的投标候选人作为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所有符合资格预审评审合格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应允许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活动的保密和纪律要求。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不得透漏资格预审评审的任何情况;
评审活动的场所以及行政监督管理单位。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审的程序和内容
详见下文第四和第五部分的内容。
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详见下文第六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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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和合格投标人的确定及通知
评审报告详见第五部分中的相关内容,市标办制订的《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表3-4)是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反映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最终结果,应当根据该表格备注中的要求填写完成。
合格投标人确定的原则见本部总则部分中的相关内容。合格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合格投标人,通知中应同时明确招标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人还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附则
主要是相关的名词定义、投诉和争议解决途径和办法、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形、评审办法的解释权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附表
包括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列表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需用的表格和格式,表格的格式应当参照当前已经比较成熟的评标办法的列表和表格格式设立。
四、评审程序的设立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程序一般可分为:
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包括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判定);
详细评审之一: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详细评审之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推荐投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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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评审程序对应的评审内容见下文。需要说明的是,在详细评审阶段,在不影响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就投标申请人对其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矛盾、模糊、含义不清之处启动质疑程序,要求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明确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不得超出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正其实质性错误使其通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不得向投标申请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的重大遗漏和实质性错误。
五、评审内容的界定
评审的内容应结合评审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相应说明,一是要明确各个程序,也即各个阶段,评审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二是要说明工作完成的标准;三是要对各项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定性和定量(应当尽可能对标准和条件进行量化)的说明。各个评审阶段一般的工作内容如下:
1、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1)、推举评审委员会主任;
(2)、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学习;
(3)、评审表格的准备;
(4)、其他与资格预审评审有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等的准备(如:在条件成熟时,评审委员会在开始评审前可以直接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载明的评审因素、条件和标准,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时效性,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密封的符合性,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包括所附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有效性等方面的内容。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见下文第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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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评判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载明的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阶段对照评判。投标申请人或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出现规定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的情况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在初步评审阶段被拒绝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在详细评审阶段被拒绝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后续的评审,也不得被列为投标候选人或投标人。
可以设定为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情形参见第六部分。
4、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必要合格条件部分的评审,主要评审上文已经提及的内容,即是对投标申请人法定投标资格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是否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等情况。不管是采用定量评审法,还是采用定性评审法,该部分评审均只进行定性评审,任何一项评审项目不合格即可拒绝其投标申请;二是附加合格条件的评审,主要是针对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设立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一般包括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状况、机械设备、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实行定性评审法的,主要是体现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对合格投标人的具体要求,实行定量评审法的,此部分可以方便评审委员会排出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候选人的排名次序,体现择优选择的原则。附加合格条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设定相应的评审内容。评审的条件和标准的设立参见下文第六部分的内容。
5、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
(1)、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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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评审结果、编制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3)、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评审的标准和办法;
2)、对各申请书(或申请文件)评审和比较意见;
3)、取消投标申请的情况说明;
4)、经评审的投标候选人的排序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4)、评审报告应当由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根据评审情况向招标人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合格投标人。
六、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立
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结合上文界定的评审内容,突出资格预审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审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标准和条件应当同时界定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以下意见针对的是定量评审法,采用定性评审法的,其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应当遵循同样的原则,只是将评分标准改为尽可能量化的合格标准,如不良行为记录,可以设定为有2个以下者为合格,或者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数量设定合格标准;但是,采用定性评审法评审的,附加合格条件的设立应当明确一个总的合格标准,如:可以约定60%以上附加合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合格投标人;值得注意的是,在投标申请人符合法定投标资格条件的情况下,附加合格条件的总合格标准不应过高,评审条件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初步评审的标准及条件(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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