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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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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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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撤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23修正)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依据2023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局部地方性法规的打算》修正)
上海市撤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23修正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乡、村庄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撤除。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撤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撤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撤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撤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展考核。
市城乡建立治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详细负责所辖区域内撤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规划治理部门、房屋治理部门和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根据规划治理、物业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撤除,其详细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作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撤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帮助做好撤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上海律师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发觉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拆违实施部门、各区县担当城市治理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实行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准时发觉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气开展巡查,准时发觉并制止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物业效劳企业在其物业治理区域内发觉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准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屋治理部门。
第五条市城乡建立治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觉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城乡建立治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马上转告所在区、县的拆违实施部门。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状况反应举报人。
第六条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状况进展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立治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法律询问
第七条拆违实施部门发觉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效劳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展***,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展***。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马上移送相关部门进展处理。
第八条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展***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撤除打算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接受;拆违实施部门不予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撤除的书面打算。上海律师
第十条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撤除打算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纳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揭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撤除打算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撤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撤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撤除。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撤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撤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撤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撤除的七日前公布通告。
第十二条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顿建立、自行撤除,并可以实行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顿建立或者拒不撤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马上强制撤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法律询问
第十三条违法建筑强制撤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当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据实际状况妥当处置。
违法建筑强制撤除后,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违法建筑撤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
第十五条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城乡建立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立工程施工单位的监视治理。
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马上停顿施工,并协作查处。上海律师
第十七条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
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撤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顿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撤除。
其次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其次十一条拆违实施部门、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觉和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询问
(一)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觉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峻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撤除违法建筑打算而未作出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的;
(四)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马上撤除而未撤除的;
(五)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其次十二条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撤除;拒不撤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状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四条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撤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