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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再保险合同
目录: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再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再保险合同概述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多由分出公司拟定,但也可由接受公司编制。
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另一方就可宣布合同无效或合同违约终止。
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形式的一种,也属经济合同,无标准格式,双方签署后生效。
(2)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出公司分出业务、交纳保费;分入公司承诺给予应份的经济补偿。
(3)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遵守并相互约束。
(4)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
二、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伙合同说
委托合同说
原保险合同说
责任保险合同说
双务合同说
(一)合伙合同说 赞成者: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相同:分担危险。这一观点被德国、日本和法国等国早期判例所采用。
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与合伙形式相一致。
(1)经济上,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于危险分担的结果,在利害关系上具有共同性,同时在危险的分担、利益的取得方面也都有其共同目的。
(2)从险种看,都以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为前提,这同债权人对合伙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责任一样。
(3)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责任的分摊来看,也类似于合伙合同中规定出资额多少决定合伙人责任的大小。
反对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所以,合伙人必须有合伙财产(共同的出资),经营共同事业而订立合同。但是再保险合同与合伙合同存在不同之处,可见,再保险合同不是合伙合同。
区别
合同当事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没有形成团体,合伙合同则是同一合伙的团体成员
财产:没有共同出资形成相对独立财产,合伙合同有共同出资形成独立的合伙财产
业务经营:没有经营共同的事业,合伙合同经营共同事业
连带责任:无,合伙合同有。
(二)委托合同说
赞成者认为:再保险人受原保险人的委托,处理原保险人承担的危险等事务。因为,原保险人的许多权利义务转移到了再保险人身上。
反对者认为:再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务如理赔等工作仍然由原保险人承担,而再保险人实际负担的义务并不直接向原被保险人履行。所以委托合同说也存在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