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1、定义: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分出公司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和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接受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费,接受公司对接受的分保责任在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赔偿。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1)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
2)再保险合同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的主体
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当事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再保险经纪人。
三、再保险合同的客体
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指再保险标的,即分出公司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实际保障的是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存在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再保险合同的客体也可称为再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再保险合同的内容
指再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以再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载明,由法律确认并保证实施。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享有摊回赔款的权利
自由处理保险事宜
收取分保手续费
提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巨额赔款现金摊赔
义务
告知和通知义务
按约定的日期交再保险费
达成正式的再保险协议后,发送正式的分保条
定期编送业务帐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报表
原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发生保险事故后,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支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利息
损余和追偿款按比例退还再保险人
根据再保险人需要,提供有关帐册、单据和文件
检查条款:一切有关本合同的帐册、单据和文件,在任何时候都可有再保险人授权的代表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