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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再保险合同概述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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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险合同同
分出公公司和和分入入公司司为实实现一一定经经济目目的而而订立立的一一种在在法律律上具具有约约束力力的协协议。。
多由分分出公公司拟拟定,,但也也可由由接受受公司司编制制
任何一一方不不遵守守最大大诚信信或违违反合合同的的约定定,另另一方方就可可宣布布合同同无效效或合合同违违约终终止。。
从以下几个个方面的理理解:
(1)再保险合合同是保险险合同的形形式的一种种,也属经经济合同,,无标准格格式,双方方签署后生生效。
(2)合同约定定双方的权权利和义务务:分出公公司分出业业务、交纳纳保费;分分入公司承承诺给予应应份的经济济补偿。
(3)合同约定定的双方权权利和义务务,双方必必须遵守并并相互约束束。
(4)以以最大诚信信原则为基基础。
(二)再保保险合同与与原保险合合同的关系系
,即即以原保险险合同存在在为前提。。
(1)再保险合合同的责任任、保险金金额和有效效期均以原原保险合同同的范围和和有效期为为限。
(2)原保险合合同解除、、失效或终终止,再保保险公司也也随之解除除、失效或或终止。
。即即不从属于于保险公司司。
(1)不与投投保人((或被保保险人))发生任任何关系系:再保保险人不不得向原原保险的的投保人人索要保保费;投投保人亦亦不能向向再保险险人索赔赔。
(2)再保险险分出人人不得以以再保险险人未履履行合同同为由,,拒绝或或延迟履履行其原原保险责责任。
合伙合同同说
委托合同同说
原保险合合同说
责任保险险合同说说
双务合同同说
合伙合同同说
双方当事事人签订订合同的的目的相相同:分分担危险险。这一一观点被被德国、、日本和和法国等等国早期期判例所所采用
再保险合合同双方方当事人人“共享享收益,,共担风风险”与与合伙形形式相一一致。
(1)经济上上,原保保险人与与再保险险人对于于危险分分担的结结果,在在利害关关系上具具有共同同性,同同时在危危险的分分担、利利益的取取得方面面也都有有其共同同目的。。
(2)从险种种看,都都以原保保险人对对原被保保险人承承担给付付责任为为前提,,这同债债权人对对合伙人人请求履履行合同同的责任任一样。。
(3)从原保保险人与与再保险险人责任任的分摊摊来看,,也类似似于合伙伙合同中中规定出出资额多多少决定定合伙人人责任的的大小
反对者
我国《民法通则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合伙是指指两个以以上公民民按照协协议,各各自提供供资金、、实物、、技术等等,合伙伙经营,,共同劳劳动。
所以,合合伙人必必须有合合伙财产产(共同同的出资资),经经营共同同事业而而订立合合同。但但是再保保险合同同与合伙伙合同存存在不同同之处,,可见,,再保险险合同不不是合伙伙合同、、
区别
合同当事事人:两两个相互互独立的的法人,,没有形形成团体体,合伙伙合同则则是同一一合伙的的团体成成员
财产:没没有共同同出资形形成相对对独立财财产,合合伙合同同有共同同出资形形成独立立的合伙伙财产
业务经营营:没有有经营共共同的事事业,合合伙合同同经营共共同事业业
连带责任任:无,,合伙合合同有。。
(二)委委托合同同说
认为再保保险人受受原保险险人的委委托,处处理原保保险人承承担的危危险等事事务。因因为,原原保险人人的许多多权利义义务转移移到了再再保险人人身上、、
反对者认认为:再再保险合合同订立立后,保保险事务务如理赔赔等工作作仍然由由原保险险人承担担,而再再保险人人实际负负担的义义务并不不直接向向原被保保险人履履行。所所以委托托合同说说也存在在重大缺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