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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河南省房屋租赁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2023年4月28日
河南省房屋租赁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治理,培育和标准房屋租赁市场,爱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视治理活动。保障性住房租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全部权、合法使用权或者治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立部门负责指导监视全省的房屋租赁治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立(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视治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治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治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治理机制。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治理、消防治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治理。
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展无证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规划、税务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帮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治理工作,催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房屋租赁治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地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治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治理。
第七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法和诚恳信用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立(房产)部门应当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给,满意住房租赁市场需求。
鼓舞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鼓舞、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其次章房屋租赁治理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根本状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省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构造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急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转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贮存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商定向承租人供应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履行房屋修理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状况进展监视。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供应便利条件;发觉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进展犯罪活动嫌疑的,准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房屋并根据租赁合同商定合理使用房屋,协作房屋出租人进展房屋租赁登记;不得利用房屋进展违法活动,不得转变房屋构造和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阻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租赁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租赁治理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引导、帮助或者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供应经纪业务的房屋。
第十五条物业效劳企业发觉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立(房产)部门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予以协作。
文章来源物业经理人 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立(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全部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托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托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托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立(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治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制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其次十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立(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治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视检查
其次十一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立(房产)、公安、规划、税务、工商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治理的监视检查责任,发觉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在执法中发觉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准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物业效劳企业、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作有关治理部门对房屋租赁进展的治理活动。
其次十二条住房城乡建立(房产)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租赁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巡察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状况进展日常检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觉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觉未登记的,进展补登;
(三)发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催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展整改。
其次十三条住房城乡建立(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等证照;可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其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有关方面的状况。
住房城乡建立(房产)、工商等部门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视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立(房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的;
(三)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履行监视检查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治理、使用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其次十六条房屋出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立(房产)部门根据以下规定惩罚:
(一)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立(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六章附 则
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文章来源物业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