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双流区空港阳光幼儿园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法定名称:成都市双流区空港阳光幼儿园。
第三条举办者:本单位举办者为杨莉。
第四条办学宗旨:以“团结、进取、真挚、创新”为园风,以“精心、爱心、热心、耐心”为教风,以“倾注真挚爱心、培养纯洁童心”为办园精神,以“教养并重、保教结合”为教育要求,以“贯彻幼教规程,训练行为能力、鼓励个性发展、培育德才基础”为教育思路的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幼儿园。
第五条园址:本幼儿园的住所地设立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社区顺风路195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办园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八条办学层次:幼儿园婴班、小班、中班、大班。
第九条招生对象及区域:面向全国招收符合各学龄段的适龄儿童。
第十条办学规模:360 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管理体制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董事会组成
本单位董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董事长由蒲莉担任,董事会成员分别为甘露、杨莉、郭忠、王永祥,本单位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园长、副园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幼儿园工作人员;
(二) 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罢免、选举董事长,罢免、增补董事;
(八) 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九) 决定本单位增加办学资金方案;
(十) 变更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是幼儿园内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无法主持的,由董事长委派的董事主持。
(三)除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的,以下情形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应当召开的;
2、1/3以上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 票制,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下情形的,必须经2/3以上董事通过方为生效:
1、修改幼儿园办学章程;
2、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3、任免本单位董事长;
4、决定本单位增加或减少办学资金方案;
5、决定本单位对外投资;
6、其他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必须经2/3以上董事通过方为生效的事项。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未出席的董事可向出席会议的董事出具授权委托代为行使投票权利。
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六)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可不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成员在书面决议上签字(盖章)并按捺手印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董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会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