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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助理医师)执业注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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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助理医师)执业注册.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7/9/18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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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助理医师)执业注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师(助理医师)执业注册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受理范围
取得国家医师资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以及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三、审批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需经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同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身体健康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审批程序
岗位负责人:林霞联系方式:5595362
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审查(限8个工作日)
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五、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医师首次注册应由拟聘用机构在“医师联网注册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录入,上传至注册审批机关后再提交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照片);
2、区内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只需提交复印件);
6、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疾控机构和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相片1张;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1-7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9、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还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