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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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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培养(含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职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入学时须持《湖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处请假,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2周以上不报到者,作自动退学论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校医院认定,可在短期内治愈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七条凡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应于下一届新生入学报到前2个月提出入学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送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因工作需要,暂不能入学,经本人申请,原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研究生每学期应按学校所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请假。未经请假逾期2周以上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各学院应于注册截止后3日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注册情况。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 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逾假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故请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报学院批准;一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一次最长不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不超过四周。请假期满,到学院并报研究生处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考勤由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各学院每学期向研究生公布1次考勤结果,并通告各有关导师,学期末应将本单位研究生的考勤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责令其检讨,每学期旷课在1周以内者,由所在单位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每学期旷课1周以上者(包括累计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劝其退学。1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一半时间者劝其休学,不听者勒令其退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必须按照《湖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学****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无故缺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由本人申请缓考,任课老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审批备案。考试舞弊,一经发现,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必须按照《湖北大学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