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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1660287**** 2023/2/18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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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完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案件防控机制,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类。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及银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场所安全及银行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具体定义解释根据《X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
第三条本行案件防控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健全案件防控管理体系,完善案件防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职责履行和责任追究,推进案件防控机制建设,实现案件防控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行案件防控工作要求,秉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理念,着力提升内控合规、案件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本行案件防控工作原则,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负责人负责本级单位案件防控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本行行长是本行案件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行开展案件防控工作,健全有效的案件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层层落实案件防控职责。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案件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案件防控工作。
第七条本行成立本行案件防控领导小组,由本行行长担任组长,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营销总监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协管内控合规工作的副行长/行长助理协助行长管理本行案防工作。
第八条案件防控领导小组下设案防办公室,设在本行内控合规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案件防控工作。
第九条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设置专兼职案件防控专员,案件防控专员是各部门、分支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系人,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内部案件防控工作。
第三章制度与质量控制
第十条制度与质量控制要求按照《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X银内(2014)7号)第十四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加强对新兴业务、电子渠道和媒介、柜面业务、民间融资等风险易发领域、环节、岗位进行分析、识别,严禁为非法犯罪活动提供任何金融服务,并根据监管机构、总本行内控合规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提示的案件防控重点,持续完善制度、流程和职责,从不同层面予以明确和落实。
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各岗位人员行使被授予的权力应符合总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守相关程序,不得出现超越、分拆、绕过授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本单位、岗位的职责及权限,形成规范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明确相应的报告路线。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衡的岗位安排。
第十三条本行对重要岗位员工实行轮岗及强制休制度,按照《X银行分支行行领导交流、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和强制休假办法》确定重要岗位员工范围。重要员工轮岗率要求100%,原则上不相容岗位人员之间不得轮岗,坚决禁止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方式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执行轮岗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和重要岗位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不接受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期间,由本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休假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内控合规部和分管行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本行依据《X银行案件及诚信举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回避和保密机制。本行员工均可以具名或隐名的方式,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对案件风险、违规事件及操作风险事件或隐患向本行内控合规部举报。本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本行内控合规部每年根据总行内控合规部要求,组织案件防控责任签署工作,落实案件防控责任。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人员培训和行为管理要求按照《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X银内(2014)7号)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实施新入职员工内控合规岗前宣教、签署合规承诺书、合规培训及警示教育等工作,组织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本行综合管理部负责严把员工准入关,对拟入职员工开展背景调查,切实做到“了解你的员工二
第二十条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通过对本条线员工的岗前宣教、业务制度培训、案件风险排查、违规违纪处理、离职管理等环节,实施“从上岗到离岗”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员工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性质严重、负面影响大的风险隐患或事件,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五章风险排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通过专项排查、日常排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针对信贷业务、票据业务、跨业合作业务、基层网点柜面业务、基层网点重要物品管理、抵质押物管理、轮岗强休和员工异常行为等案件高发领域、重点业务环节进行案件风险排查,将案件风险关注重点从表内拓展到表内外、从传统领域拓展到全面覆盖资产、资金、交易等各类业务、关键环节,主动梳理、堵塞新业务可能存在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执行中的漏洞,对于可疑业务深入排查,追根溯源,彻底消除风险隐患,并按季向本行内控合规部报送排查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质量控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处置和报告案件风险。对于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录入操作风险管理系统,由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内控合规部从本单位、本行两个层级进行整改情况跟踪,明确整改措施、目标期限和责任人,提高问题整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整改期限内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和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按照如下标准完成整改,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为纠正到位。整改责任单位已纠正或终止错误行为,采取了旨在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二)制度完善到位。整改责任单位已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缺陷修改完善。
(三)风险控制到位。整改责任单位已采取措施,消除或能够有效控制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责任追究到位。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理,起到了警示作用。
第二十五条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适时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视,严防边改边犯,改后重犯,并视情况增加复查,督促整改,严加问责。
第二十六条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本单位案件风险排查质量负责,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按照行内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行内控合规部作为案件风险二线检查工作主体,应加强内控合规、操作风险及案件防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履行查防一体的检查职能,及时向被查单位发布风险提示,有效发挥检查和防范的警示作用。
第二十八条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案件(案件风险)信息,按照《X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本行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化案件防控工作领导责任,督促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重视提升案件防控制度执行力,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能力相匹配,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本行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件防控管理质效纳入内控合规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一条本行按照《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及《X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本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