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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李十儿 2023/2/20 文件大小:1.2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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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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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保
障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运行体系和操作流程,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精神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
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
补偿。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第二章 社会保险 
第五条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
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
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六条社会保险的缴存比例
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对象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
比例14%8%%2%+4元2%1%%-%%%%
表一 
备注:根据户口性质的不同,个人在缴纳保险时所缴纳的比例不同,若为农村户
口,失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无需承担,即缴纳比例为10%,而城镇户口的缴纳
比例为11%。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停保:.
社会保险的缴纳有两种方式,即公司所在区域社保局窗口办理和杭州市社保局网
上办理,具体如下:
(一)窗口办理
(1)办理时间:人力资源部于每月12日之前办理新增和减少,新员在当月入职,
当月增加保险,当月离职,当月减少社保,即社保缴纳月份截止上月。
(2)特殊情况下的社保办理
当月入职,原单位还在缴纳社保,次月增加,当月个人不扣。
当月入职,要求缴纳上月社保,需个人申请,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费用皆由个人
承担。
(3)社保办理所需资料:《杭州市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和《杭州市参保职工减
少申报表》,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可以是原件和复印件。
(4)特殊情况下办理新增,需提供个人申请单,补缴申请单,情况说明,两份
《杭州市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及劳动合同原件。
(二)社保网办理
(1)办理时间:每月17日之前
(2)办理网址:
(3)办理流程:杭州市社会保障局网站—用户名和密码—单位办事-社会保险-
随机选择标签-点击“我要办事”
第三章 养老保险 
第九条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Ш㵃所Ȁ
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制定专门的、强制性的法规。
第十条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
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实行社
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企业的缴费基数确定方式分两种,新进员工:按照第一个月的应发工资确定缴费
基数,老员工: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最低不可低于上一年度
省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可超过省平均工资的300%。
第十二条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组织人事部向自:.
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
养老金条件为止。
第十二条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企业在完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项税费后,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
能力为员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与员工个人储蓄性养老
保险挂钩,挂钩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员工个人所有,计入个人
账户,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员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可由员工一次或分次领
取;员工跨地区调动,随本人转移;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
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五条养老保险的领取,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5年之后再缴纳,每多
缴1年,就多发1%。养老金的领取方式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
退休手续后,缴费满15年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缴
费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具体见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相关信息和流程,如下::.
 
 :.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的补缴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缴利息,计算利息的参保基数按
保底或平均计算,具体资料和流程如下:
 :.
第十七条养老保险的转移
(一)养老保险省内转入
社会保险的省内转入需由接受地开具转入联络函,员工本人去原单位所在的
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单位人力资源部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
(二)养老保险省内转出 
养老保险的省内转出需满足条件:已在杭州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
人帐户的停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再准备相应的资料和按照流程办理,流
程如下:
 :.
(三)养老保险的跨省转入
养老保险的跨省转入需由原单位开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联系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至社保局办理,可由单位委托办理,具体
流程如下:
 :.
(四)养老保险的跨省转出
养老保险的跨省转出需提供满足条件:原参加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
流动的停保人员。养老保险的跨省转出需携带以下资料,具体流程如下:
 :.
第四章 失业保险 
第十八条保障员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
建立员工失业保险。
第十九条企业的缴费基数确定方式分两种,新进员工:按照第一个月的应发工
资确定缴费基数,老员工: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最低不可低
于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可超过省平均工资的300%。
第二十条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如下: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下列情况:
A、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B、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C、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
待遇。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
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员工档案
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在15天之内,最迟60天之内拿着离职证明和公章去社保局
申请,申请成功之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至杭州交通银行各网点领取。
第五章 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障员工疾病医疗,公司建立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缴费基数确定方式分两种,新进员工:按照第一个月的应发
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老员工: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最低不可
低于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可超过省平均工资的300%。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员工个人缴纳的基
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
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按医疗保险部门
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员工患病按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的规定就医并办理费用分担事宜。:.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的转移同养老保险,但只能在养老保险转移之后再办理医
疗保险的转移。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个人可用账户的计算方式:
个人缴纳的20%,单位缴纳中的百分比例,百分比例根据年龄段区分:35岁以下:
%;35岁-45岁:%;45岁-退休:1%;计算方式如下:基数*(2%+百分比)
*月数,账户保险费按年度划入账户,若医保可用部分账户用完,在门诊部,本
年度累计消费1000元以内,不能报销;1000元以外,会自动享受医保进行报销。
在医院,根据医院的等级进行报销,如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
其他等级:300元;
第六章 工伤保险 
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是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获
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
生产而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十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员工必须贯彻“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部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向工伤鉴定部
门提出工伤报告,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上报工伤报告,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工伤鉴定部门在收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组织有关部门或配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进行***,在15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员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向工
伤部门和组织人事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书面申请。
第三十一条员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积极组织抢救、治疗。在抢救和住院治
疗期间,如伤残或患职业病员工生活不能自理,可由员工家属与员工所在单位协
商妥善解决。员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需转职工医院以外的医院或转外地医院治
疗,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
疗期。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
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的确定:.
由工伤鉴定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员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普通床位)、医疗费、药费、
就医路费全额报销。报销时需附带工伤(职业病)认定证明、就诊经治医师的疾
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复印件)、双处方、费用结算清单。
工伤、职业病员工治疗终结后,如相关部位伤、病复发,需继续治疗,须工伤鉴
定部门提出鉴定意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工伤报销。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范
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
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和护理等级。伤残员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应每年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确定残废等级变更。公司伤残员工的伤
残等级公司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行政中心评定。
第三十五条评残标准分为一级至十级。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
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员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办理一次性处
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组织人事部根据伤残员工本
人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确实无法安排
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离岗休养,按《工伤
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员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公司同意的,或者劳
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按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八条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伤残待遇按《工伤保险试行办
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员工因工死亡,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
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鉴定部门和组织人事部按各自职责负责工伤保险的分工管理。
第七章 生育保险 
第四十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女员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
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第四十二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
例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女员工生育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企业凭生育女员工结婚证、
准生证、婴儿出生证和生育者个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及有关诊断证明到社会保
险机构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第四十四条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
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
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
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五条若去其他地方生育,生育保险费用的报销方式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之前先去社保局开一个驻外登记,去定点地方生育,回来之
后可以报销;办理驻外登记的方式为:若转回户籍地生育,填写杭州市生育保险
驻外登记表并加盖公司公章,由单位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如与有关劳动法规相抵触,按相关劳动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