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权力事项表
权力主体名称:盐城市交通局权力主体类型:行政执法机关
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及条款
制定发布
机关
备注
JS090000JT—QZ—0001
行政强制
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法标志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托市公路管理处实施
JS090000JT—QZ—0002
行政强制
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托市公路管理处实施
JS090000JT—QZ—0003
行政强制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采取恢复原状措施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四)、(五)、(六)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省人大
常委会
委托市公路管理处实施
第三十三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JS090000JT—QZ—0004
行政强制
对拒绝接收限载检查的车辆采取中止运行措施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50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车辆超限使用公路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以及使用汽车渡船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规定。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
省人大
常委会
委托市公路管理处实施
JS090000JT—QZ—0005
行政强制
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责令其暂停行驶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在依法制止、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省人大
常委会
委托市公路管理处实施
JS090000JT—QZ—0006
行政强制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国务院
委托市运输管理处实施
JS090000JT—QZ—0007
行政强制
因违章事实不清或其他原因需要待后处理的,或处罚决定需要报上级机关核准的,或违章行为要由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