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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纳税筹划
企业不可能单一地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可能单一地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而是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的项目。
为什么有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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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是指企业除经营主要业务外,还经营其他业务项目。
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人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另一种是税种不同,税率也不同。此种类型通常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该项销售货物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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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纳税人既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又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提供的兼营行为时,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兼营行为
如何利用这条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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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过程】
①未分别核算时:
该商场应纳增值税税额=(100+20)÷(1+17%)×17%=(万元)
营业税是以含营业税的全部收入为计税基数
②分别核算时:
该商场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17%)×17%=(万元)
该商场应纳营业税税额=20×5%=l(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1=(万元)
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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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过程】
①不分别核算时: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0÷(1+4%)×4%=7692(元)
②分别核算时: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180000÷(1+4%)×4%=6923(元)
另外,该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20000×5%=1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7923(元)
可见,不分别核算可以为商场节省税款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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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而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
“为主”是指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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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混合销售行为
,并代为用户施工。2006年10月,该厂承包了飞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
假如该厂2006年施工总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如果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
元呢?该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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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应如何选择纳税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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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过程】
学会计算不同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并进行比较。
(1)作为以销售建筑材料为主业的公司,该企业应纳
(1000÷(1+17%)×17%-119)。
(2)作为以经营装修业务为主业的公司,该企业
应纳营业税税额为30万元(1000×3%)。
因此,该公司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适宜作为增值税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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