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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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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xls

上传人:好文档 2015/3/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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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xls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审批事项政府信息公开表
实施主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除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和省属企业外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流程图
事项依据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定期检验及依据无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承诺时限是指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
办理条件一、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安监局窗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安监局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市安监局形成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业务咨询
电话 0459-6390656 业务咨询邮箱(网址) zhiyeweihai@
邮寄地址大庆市政西街东风路19号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