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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GO生存与发展的制约因素.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9/30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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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GO生存与发展的制约因素.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NGO生存与发展的制约因素
——以广东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为例
摘要:中国NGO是随着改革而产生的游离于体制之外的新型社会组织,它们的发展受着制度与社会资源的制约。制度决定着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并通过制度化规范约束社会组织的行为。中国制度的变迁及其带来的自由资源的释出,使NGO的产生得以可能。但旧体制的影响以及带有控制倾向的法律使NGO的成长受到严重的限制。社会资源是NGO生存与发展必需的条件,包括:政治法律属性、资金、人力资源、政府支持、社会合作与认同。中国NGO由于资源获取渠道单一、政府和社会内部的支持不足,普遍存在资源欠缺、能力不足的问题。本文正是试图通过对番禺打工族服务部的观察与了解,***中国目前的制度因素与资源因素对NGO的生存与发展所造成的制约。近年来在国内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公民社会”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或价值取向,重新探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国的NGO自然也成为关注的焦点。在研究公民社会问题的学者看来,非政府组织(NGO)是公民社会(CivilSociety)的核心要素,它们的兴起和活跃正是公民社会主体性力量的彰显。不管公民社会作为一种分析的框架是否适用于中国,非政府组织在大陆的出现确实已成为了事实。因为如果说在旧体制下,中国社团组织基本上隶属于党政系统,作为政府控制社会的另一种手段,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性质,那么,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在市场机制启动较早较成熟的地区已涌现了许多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它们游离于体制之外从事着公益活动,它们身上明显带有非政府组织的特征:非官方性(民间性)、独立性(自主性)、自愿性、非赢利性、公益性。1它们诞生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或说是作为中国改革过程的伴生物,社会变革既提供了它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但同时它们却仍注定要在这片未摆脱旧体制影响的土地上挣扎求存。本文正是试图通过对在先行引入市场机制的广东珠三角土生土长的民间维权机构—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一个中国NGO的典型代表的观察与了解,***中国目前的制度因素与资源因素对这种体制外的新型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所造成的制约。一、分析个案与背景(一)社会经济背景 80年代中国构建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这样的对外开放格局,其中广东得“先行一步”的政策优惠,尤其是珠三角占据着与港澳交通便捷、文化相融的地缘优势,成为最早和最集中的外商投资地。外向型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珠江三角洲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的结构的变化。最初是大批农民“洗脚上田”,进入二、三产业;80年代中后期,本地人逐渐告别了苦脏累和收入低的“打工”生活,开始了“第二次职业转移”,成为私营企业主,企业管理人员或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珠江三角洲一带的企业,绝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随着企业的增多、经济规模的壮大,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急剧增加,珠江三角洲出现劳动力严重短缺的现象。于是,珠江三角洲以外地区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周围省份乃至远距离省的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使珠江三角洲成为全国聚集了最多外来劳动力的地区。2 聚合在珠江三角洲的外来工与流动的资本及当地社会之间形成了三方利益关系3,在这三方关系中,外来工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主要表现在: 第一,劳动力与资本地位的不平等。在国有企业中,由于不存在劳资双方的主体地位,因此几乎不存在劳资冲突的问题,但在珠三角的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劳资双方都有独立的地位,并且这种地位极不平衡。资本享受着种种的优惠待遇而外来工则只是廉价劳动力,许多人在恶劣和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工作,并忍受着低工资和苛刻的厂方管理。由于外来工与资本的对话能力太弱,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福利等往往得不到实现,虽然有着极度的不满却又不愿舍弃自己的工作,只好能忍即忍。也有为数不少的人不堪忍受,流动到另一些工厂。在珠江三角洲,外来工的流动率相当高。第二,外来工与当地社会关系的不协调。作为外来人,他们在本地几乎没有任何可依靠的社会关系。由于语言****惯等因素,他们与当地人有很大隔阂,因此他们不但难以融入当地社会,而且还往往受到当地人的歧视。在与当地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发生冲突时,外来人并不能从当地社会获得必要的支持。地方政府是地方利益的代表,最关心的是当地经济建设和当地居民的福利,而这与投资者直接相关。虽然意识到外来工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然而地方官员认为外来工毕竟是外乡人,当地政府对于他们没有责任,并担心以法律约束企业,强调外来工的权益会“影响投资环境”,当外来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很自然地偏袒企业一方4。第三,地方政府与外来工关系的疏离性。虽然80年代以来,中国的人大和政府就调整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承认并承诺了平等协商的“三方原则”,在劳资双方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中,政府居中,兼顾双方利益。省、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