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
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第119号
2003年10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推动贸易
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简化贸易进口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
下的,可不出具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以下简称“预付货款保
函”),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预
付货款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单位仍须出具预付货款保函,并凭进口合同、进口
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其境外总(母)公司或其境外总(母)公司在中国
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公司支付进口货款,
可不出具预付货款保函,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证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证明等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 境内中资集团公司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其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设立的分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公司支付进口货款,可不出具预付货款保函,凭进口合同、进
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海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证
明,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四、 进口单位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购付汇时,因进口料件集中报关暂时无法提供进口报
关单的,可持进料加工合同、海关手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的当期
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进口单位留存联)、提单、发票以及按期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保
证函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凭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购付汇凭
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