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评说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介
国际商会第号出版物,即《国际备用信用证
惯例》已经出版,并于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规范备用信用证业务的讨论几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
人们对于给备用信用证一个统一、独立规则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年,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业务量之比为七比一;
在备用信用证广泛使用并且是发源地的美国,非美国银行开立
的备用信用证余额已经超过美国的银行所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余
额。这些足以充分说明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必
要性,因此,为备用信用证专门提供一套独立的国际统一惯例已
是一种迫切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们所依据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并未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并非专为备用信用证而
制定的。这就造成了有别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备用信用证这一
业务的特点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得不到体现使许多问题
无从解决。
年月日,在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
,简称、美国国际银行法律
与实务学会(
)和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
)终于以国际商会第号出版物公布,并于年月
日起正式实施。
共包含规则十条款,分别为:第一条,总则(
)共款;第二条,责任( )共款;第
三条,交单( )共款;第四条,审单(
共款; 第五条, 通知拒付、放弃拒付及单据处理(
)共款;第六条,转
让、让渡及依法转让(
)共款;第七条,取消)共
款;第八条,偿付责任( )共款;第
九条,时间规定( )共款;第十条,联合/参与(
)共款。
是结合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在参照国际商会《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基
础上制订出来的,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同时,也适用于商业信
用证;并且,在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的同时,也适用国内备用信
用证业务。
任何备用信用证或类似独立担保书,不论其如何称谓或描
述,只要明确注明根据开立,则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
例》。一份信用证可同时依据和开立,同时适用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这种情况
下, 优先于,只有在条款未涉及或另有明
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依据原则解释、处理有关条款。
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与银行保函
备用信用证源于美国银行业,起初是由于过去美国的银行
在法律上曾被禁止开出担保函,故他们便利用商业信用证作为
担保书的代用品。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保证书,备用信用
证的内容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
请人或第三者的违约行为。时至今日,虽然在美国有关的法律限
制已被撤消,但备用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融资的一个重要工具,加
上它具备单据化、独立性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
又可根据办理,因此相对于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比
较容易为银行界掌握,故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一直居高不下。
备用信用证远不同于一般的跟单信用证。一般跟单信用证
是用作为货物或服务提供付款的工具;而备用信用证可以作为
贷款或预付金违约的支付工具,作为其它意外事件的支付工具。
一般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开证银行付款;而备
用信用证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开证人付款,所以备用信用证
具有保函的性质,也称做担保信用证。
虽然备用信用证可能具备了第二条规定的一个
跟单信用证应具备的全部要素,但它的作用和性质却是与银行
保函一样。而国际商会已单独为银行保函制定了《合约保函统一
规则》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所以,尽管规定该
惯例适用于所有银行信用证,但仍然不断有金融机构询问国际
商会:备用信用证究竟应被当作信用证而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呢,还是应被当作银行保函而适用保函统一规则?有了
,这个问题迎刃而解。
备用信用证与保函也有诸多不同。保函一般用于投标、履约
等的担保,规定较简单的单据,并直接付款给受益人;而备用信
用证用途更多,也规定较多的单据,还可有代理参与,并且只有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才用于付款,其它的多为担保用。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与其它惯例和规则
为备用信用证所提供的独立法则以《跟单信用证统
一惯例》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商业信用证和独立的银
行保函的精神为基础,体现了人们所能接受的实务和惯例,以及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在和中都有“⋯⋯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
述⋯⋯只要声明系根据本惯例开立⋯⋯适用本惯例”或类似的
规定,也就是说,当备用信用证声明系根据或
开立时,可以遵照对应惯例执行。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