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税检查
偷税行为录
识破代垫运费的真相
2001年4月,税务检查人员对湖北省京山县某化工企业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其他应付款”账户有一定的余额转入利润账户。照理说,去年的其他应付款应该挂账,不应转账。对比分析有关账户,原来是该企业雇请外单位车辆运输货物,自己开具运费发票与购货方结账,运费收支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差额转入利润。
经查,该厂2000年销售货物的同时,,以此作为价外费用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同时在该账户支付了20万元的运费,。通过假代垫运费手法,。
处理决定: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企业已构成偷税。经审理,、。
稽查建议:该企业用假代垫运费手法,隐匿产品销售收入,偷税手段比较隐蔽,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不仅要审查企业销售明细账,还要对企业的运输及结算方式进行审查,尤其要审查运输发票开具方,必要时要外调代垫运费情况。
多转成本补税罚款
石家庄市矿区某加工出口劳保用品厂,私营企业,2001年6月,矿区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该企业2000年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原材料--猪黄手套革”科目的年终余额数量及金额均为红数,数量为-²,金额为-,企业原材料采取个别计价的核算方法,。检查组认为企业多转原材料成本:+×=。由于企业年末没有在产品,产成品也已全部销售,故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经与企业会计核实得知,企业在接到外贸订单后根据订单数量采购原材料,原材料购进后一次性投入生产,加工后全部交外贸。原材料账面红数的金额和数量是同一笔原材料,故不应将红数金额和数量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同时承认造成该笔原材料年终红数的原因有二:²(×=)属货到票未到又未估价上账造成的
;二是部分原材料1442M²(金额1442×=)并未投入生产,属多转原材料成本。据此,,×33%=。
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的规定,按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上查补税款、罚款、,已全部缴纳入库。
稽查建议:从该案可以看出,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工作并不是单单地看看账本,停留在从企业账面上发现表面问题那么简单,有一些更为深刻的东西还不能在账面上完全地体现出来。税务稽查人员在查账前只有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层追究,否则只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税务部门在面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