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收入记借款偷税被移送
收入记借款偷税被移送
20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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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单位: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稽查单位:江苏省高邮市国税稽查局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4年创办,经营期限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经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至1999年底,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已到期。
基本案情:该公司200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66万元,。当年,该公司核销应收A单位货款50万元,已列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该笔50万元是1999年12月销售一批路灯的货款,公司称该笔业务被骗,且已超过两年,至今仍不能收回应收款项。检查人员在查看应收A单位货款的有关账簿记载时发现,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上都有A单位的户名,这有点不正常。检查人员对坏账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于是查看有关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发现“其他应收款——A单位”记载的是为A单位维修路灯的零配件款,借贷方都有发生额,已收取款项,余额为零;而“应收账款——A单位”借方余额的记录为上年结转。
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以前年度的相关账簿、凭证,发现“应收账款——A单位”的记录就是1999年12月发生的那笔销货款,没有其他借贷方记录,“其他应收款——A单位”2000年仍有应收A单位维修路灯的零配件款及收取款项的记录。由此可见,这笔业务被骗是假的,因为两年中两单位仍然有业务往来。但是,这50万元有没有收回呢?检查人员又着重检查了该公司1999年12月以及2000年1月~3月的资金回笼情况,发现2000年1月第30号记账凭证上有这样一笔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50万元,贷:长期借款50万元,原始凭证是A单位汇来5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一个外省的购货单位,凭什么不还欠款却要借给该公司50万元?对这种不合情理的做法,该公司不得不道出原委。原来,为了在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到期后企业能少缴税,该公司将收到的上年销售的应收A单位货款50万元记成借款,目的是将计提利息作费用扣除,并且等两年后还可作坏账损失当费用扣除。
经查,某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