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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物检验检疫.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10/5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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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物检验检疫.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系指我国向境外国家或地区输出供屠宰食用、种用、养殖、观赏、演艺、科研实验等用途的家畜、禽鸟类、伴侣动物、观赏动物、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野生动物和实验动物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内容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与我国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我国的有关检验检疫规定以及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确定。检验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注册登记、检疫监督管理、受理报检、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运输监管、离境检疫和签发证单等方面。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禽、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和外贸出口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产品卫生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我国养殖业和外贸的发展。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境外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的动物提出越来越高的检疫要求,包括口蹄疫、水泡病、禽流感、新城疫等多项传染病、病原菌、盐酸克伦特罗、霉素等多项药物残留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检疫。为此,各有关出口企业,必须切实抓好生产、加工、包装者、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免疫防疫,有效地控制疫情发生,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确保产品质量,力争把出口产品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从外贸出口的情况来看,我国活动物的出口主要是供应港澳市场,数量约占有90%. 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下,我国的种用畜禽、食用动物、观赏动物相继突破了美国、日本、蒙古、欧盟和一些东南亚国家的禁令,出口数量连年增加。迄今为止,我国已与英国、美国、日本、蒙古等国签订了多个动物检疫议定书。为规范供港澳畜禽的检验检疫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后,先后颁布了供港澳活牛、活羊、活猪、活禽水产品、食用动物饲料检验检疫等多项管理规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这些管理规定对供港澳活动物实施了全程监管措施。
一、注册登记
对出口动物的生产企业、饲养场、养殖场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理》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是国际通用作法,供港澳活动物,港澳特区政府亦有此要求。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一方面对这些生产企业卫生条件进行评估和考核认可,另一方面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和提高其生产饲养场和防疫管理水平,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注册申请
申办出口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的,应由出口动物饲养场本身或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口动物饲养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提交《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区及生产区消毒通道、栏舍内外景、兽医室、发病动物隔离区、死亡动物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隔离检疫舍等)以及饲养管理制度和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等资料一式三份,同一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应分
别申请。
(二)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饲养场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相应出口动物注册饲养场基本卫生要求。
(三)考核批准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申请注册的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出口动物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进行实地考核、必要时采样送实验室检验,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发给出口动物饲养场卫生注册登记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继续饲养出口动物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办注册登记手续。
(四)年度审核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注册的饲养场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按出口动物注册饲养场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进行考核同时结合注册饲养场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和日常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
出口动物育肥场、中转场(仓)、中转包装场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审核。
二、检疫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的饲养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应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等,并将检查结果填入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发现重大疫情时,须立即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物残留监控计划进行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工作。
(四)注册饲养场须将本场的免疫程序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免疫。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