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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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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页码,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
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二章调查
第三条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外经贸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四条外经贸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
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第五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委员
会)。
第六条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的调查和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
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七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
第八条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
(一)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
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
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
第九条在调查期间,外经贸部应当及时公布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审查的相关因素等。
第十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
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
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二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为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
和论据的机会。
调查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按保
密资料处理。
保密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对资料提供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资料提供方提供一
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资料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布。
外经贸部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五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