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系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并不是法学思想或理论,而是经济学
理论。研究经济法理论问题,首先应该有较坚实的经济学理论基
础,否则,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法律现象和学说,会使人无所适从。
只有在综合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基础上,才能
真正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理论。
第一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
经济关系分析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此,学习经济法应首先了
解当代社会经济关系。
一、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是最主要的生产经营者,但又不是惟
一的生产经营者,无论是我国还是西方发达国家,都还存在着一定
的个体生产经营者。因此,单纯地称为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尚不
能覆盖全部。但为讲述的方便,本书以后将生产经营者一律称为企
业,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因此而称为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种
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核心部分。这种经济关系中的主导因素是
企业。
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除
平等外,这种经济关系尚有自愿、等价、有偿等特点。在我国经济法
著作中,过去被称为横向经济关系。
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交易关系和竞争关系。交易关系,即
商品和劳务交换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竞争关系,是市场主体为争夺
市场份额,实质上是争夺对资源的控制权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必须
指出,在商品经济中,交易关系和竞争关系既是平行存在,又是交
织存在的。市场主体,只能在交易中竞争并在竞争中交易,没有脱
离交易的竞争,也没有脱离竞争的交易。指出这一点,对我们今后
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的划分等问
题至关重要。
二、国家、政府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代经济生活中国家权力和利益的存在,已是不可争议的事
实。既然经济生活中存在国家,那么国家就会同市场基本主体的企
业发生这样和那样的关系。
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现代国家在参与、组织和
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之和。其基本上可分为经
济利益关系和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是指国家同企业在分
享经济利益(国民收入)中发生的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泛称,
是指国家在实行宏观经济调控、行业管理、经济监督等活动中同企
业所发生的一种间接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中的主导因素是
国家。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应定性为行政关
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改变企业作为政府附属
品的地位。在本届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以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
府各部门将全部解除同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即使单纯
从政府同企业关系的角度来说,也不应将其再视作行政关系(见
朱镕基总理年月日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
工作报告》中国有企业改革部分)。
比如,国家同企业之间,首先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诸如利、税
关系等。税收是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关系,是典型的利益关系;利
润是出资人同其出资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里丝毫没有行
政关系的色彩。我们有些同志,在谈论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改革时,
一方面承认应将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身份和作为社会事
务管理者的政权身份分开,另一方面却又在说什么国家同企业之
间是行政关系。这种自相矛盾的观点实在令人难以思议。
再以国家管理社会经济来说,有些同志似乎一谈及经济管理
和经济管理关系,就必须同行政、行政关系联系起来。其实,在市场
经济下所称的国家的经济管理,主要是指宏观上的经济调控,以及
行业管理、经济监督等活动。这些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也绝不属
于行政关系的范畴。计划、税收、金融、价格都是公认的经济调控手
段,与此相关的经济关系中又有哪一个属于行政关系呢?以计划关
系来说,如果我们还认定计划是行政行为,计划关系是行政关系,
那我们还有什么必要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呢?再以价格关系来说,从
价格的形成开始,就注定了它不属于行政关系范畴。当然,我们不
排除在经济管理关系中存在一定行政关系的成分,但就其主流来
说,还应将其定性为“经济关系”为宜。
国外情况也是如此。以美国实施反托拉斯法为例,应该说这是
美国国家干预管理私人经济的法律。但美国在实施该法中所发生
的关系,恐怕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定为行政关系。
从总体上来说,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在市场价值规律
的基础上,而是基于等、不
自愿和不等价有偿的特点,即具有相对强制性的特点。但是,这并
不等于说,国家可以凭借其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