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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居民医保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符合居民医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一、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一)18周岁以下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
(三)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保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属低保或重残的还应同时提供《低保证》或《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从08年开始补交(09、10、11、12、13共5年时间)
(一)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参保登记:(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
(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登记
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
《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缴费
(二)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期,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2008年待遇享受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共15个月)。
四、医保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登记信息由系统生成制卡信息并将制卡数据交给制卡商,制卡商生成制卡文件,统一制作医保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制卡结果,通过系统进行卡管理。医保卡制作完毕后,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学校、托幼机构及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医保卡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五、信息变更和续保缴费
1、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由学校或托幼机构代理、2、其他城镇居民因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
(一)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济南市任何一个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
(二)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学生、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未成年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赔付待遇。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