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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查屡犯现象产生的成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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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查屡犯现象产生的成因及对策.doc

上传人:周太监 2023/3/17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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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查屡犯现象产生的成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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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兴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建设均取得长足进步,民主与法制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各部门、单位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按制度与法律程序办事等依法行政的风气较前几年也有很大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阶段还有为数不少的单位领导及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不按制度与法律程序办事,对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拒不整改或阳奉阴违、漠然视之、屡查屡犯。这种现象为什么能存在呢?我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惩罚措施难以落实是最主要的原因。
在我们多年的审计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如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在职时铺张浪费、随意决策、侵占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最终把好端端的一个企业搞得濒临破产倒闭,工人工资都发不出来,但是这样的国企领导上级没有追究其失职甚至违法违纪的责任,而是把他调到其它部门继续任职或者是提拔重用他。当然他呈现给上级领导的不是糟糕的业绩,而是经粉饰过的业绩,这就必然有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比如编制虚假的财务统计数据、偷税漏税、虚报项目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挪用专项资金、克扣应上缴的社保资金等等。这些问题相关监督部门查出来后虽然对其作出一定程度的经济处罚或责令其改正,但由于对其个人利益没有根本的损失,与其从违法违纪事件中所得到的利益相比较利大于弊,这就不足以制止其违法违纪事件的行为。这些问题在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应该也有所反映,但是很少有哪一个部门能因查出这些领导的违法违纪事件而作出影响其个人利益的处罚及处分决定。上述种种违法违纪的表现,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当前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体制,有时是表现为制度的不健全,有时表现为贯彻执行不彻底,该严厉惩罚的没有严厉惩罚。
二、现行地方政府推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步伐不快是其最根本原因。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由此各地方政府需要考虑解决的矛盾太多。任何一届政府在执政过程中都会把诸如发展地方经济、维护本地稳定,加强党的组织领导能力等事情作为其执政重心。在财力薄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他们很难花大力气去推进当地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很多的普法行为只是应付上级的检查,并没有从根本上组织各相关人员去认真的学法。在实际执政过程中也主要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律调整关系的作用,对于有些领导违反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性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只要该领导的行为是听组织的,其行为及时的向上级领导汇报了,那么上级领导就态度含糊,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领导的违法违纪的行为,更何况有些行为的确是某些领导在很无奈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比如,单位经费不足被迫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用来发放员工工资,所以在很多领导的意识里,认为只要我个人没有***公家的钱,我的行为是为集体所做的,犯点小法,你也不能拿我怎么样。如果各级政府能够真正依法行政,各项行为均建立在法律依据之下,我相信屡查屡犯违法违纪现现象必将大大减少。
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使相关监督部门的独立性不够,也是产生上述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像公、检、法、司、纪委、审计等监督部门都是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之下,其一切权力的直接来源是地方领导班子。在这种体制之下,这些监督部门是很难真正做到超脱地方领导,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的。按照组织程序的规定,所有重大行为都必须事先向领导班子汇报决定后,才能付诸行动。在官本位意识还很浓厚的氛围下,很少有监督部门的领导敢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去抗衡,领导班子虽不怎么合法,但是是组织意思的行为。为此,即使这些监督部门查出了一些违法、法纪事件,但是在相关领导的协调之下,很多事情就不是依法而为了,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这种状况之下,当某些领导违反了法律法规,他们在通过有关领导的协调之下,相关监督部门只好象征性的罚点款了事,这就助长了某些领导不严格遵纪守法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因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许走法律程序所花的成本,远远超过现行的行政命令和一些潜规则取得的效果。在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两权取其轻的思想指引下,很多部门领导就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办事,而不是根据法律程序去办事。
四、某些监督部门领导缺乏坚决依法行政的决心,执法力度偏软是产生上述现象的另一个原因。
由于我们人类具有社会性,大都会趋利避害,在事关自身及本部门的利益得失方面,很多人都会反复权衡利害。一些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都处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之内,他们在监督别人时,其自身的很多利益也受制于其他相关部门。比如上学、就医、职位升迁、工资晋级等等事关自身利益的权力在那些受自己监督的部门控制着。如果他不顾任何后果坚持秉公执法的话,他在工作和生活中也会受到很多利益方的报复,致使其心理承受巨大压力,经济上也可能会蒙受损失;如果监督部门的领导层没有坚定的决心和强有力的措施,在反复权衡利害之下,他们很可能会放弃自己的原则,默认那些屡查屡犯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旦执法力度松软就很容易在那些违法行为的单位产生犯一点小法不要紧,只要关系好,到时协调一下就行的观念,这就助长了一些单位屡查屡犯违法违纪的行为。
如何减少屡查屡犯违法违纪行为现象产生的对策。
一、严格贯彻执行现行有关惩罚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是减少屡查屡犯现象最直接的手段。
上文开篇就说过,之所以有些单位领导不在意屡查屡犯现象的反复出现,是因为我们有关部门对这些违法违纪行为人惩罚不够严厉造成的。如果我们在这些行为产生之初,就毫不犹豫的对其进行严厉惩罚。比如该行政处分的坚决予以处分,能重的决不从轻。违反刑法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领导班子带头不说情、不纵容,给一些监督部门有力的支持,作他们的坚强后盾。对那些屡查屡犯行为的惩处机制要一以贯之的贯彻实施,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一阵松、一阵紧。通过长时间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有关违法违纪奖惩规定,最终会大大减少屡查屡犯现象的发生。
二、加快推进地方政府民主进程是减少屡查屡犯现象产生的基础。
由于对地方官员执政行为的考核是其上级领导,他们做得好坏与否、政绩如何,决定权基本上都在上级组织手中,相对于民众的评价标准而言,上级组织的评价就不会有群众那么客观,在一定程度上也很难反映老百姓的意愿。如果把对官员的考核评价权力让群众去执行,基于对自身前程的考虑,地方行政长官肯定会严格依法行政,倾听民众的声音,切实为民办事。唯有如此,不仅能减少屡查屡犯现象的产生,还能够真正促使地方官员执政为民,造福乡里。
三、进一步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舆论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是减少屡查屡犯现象的又一强有力手段。
目前我国地方各级各类媒体对当地政府及部门的舆论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与实际需要还有一定距离。任何涉及地方政府的重大新闻报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还必须报经当地宣传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公开对外报道播放。这一环节的设置,虽然确保了舆论宣传的正面性为主的原则,但很多揭露当地政府及部门错误一面的报道,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驱使下就会被压住不披露,也就是家丑不可外扬,只能自己关起门来处理。而在没有公众舆论压力下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的深度及彻底性是很不够的。如果能够给予新闻媒体更多更广泛的舆论监督自由权力,在坚持宣传原则性的同时,实事求是的披露那些违法违纪行为,对那些屡查屡犯的部门及领导形成强有力的舆论高压态势,我相信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人还是很少的。所以说,进一步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舆论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是减少屡查屡犯现象的又一强有力手段。
四、加大对屡查屡犯行为人依法行政学****的教育力度是从源头上防止此种行为的一项有效措施。
虽说我国各级政府近几年开展了大范围的普法宣传教育,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很多公务人员从最初的不懂法、不学法、执政不依法到现在逐步转变为相当一部分公务人员主动学法、守法、依法行政,这些变化在我们周围也是可以真切的感受得到和看得到的。但现实情况是,仍然有少部分公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仍然存在,对普法的教育工作在部分地方流于形式、走过场。目前尚缺乏一套普法成果的有效考核机制,这也是屡查屡犯现象产生的一大原因。为此,我们必须真正的抓好依法行政的普法宣传教育的学****力度,让越来越多的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强化,使其很多公务行为不自觉的受到法律意识的约束,由此减少屡查屡犯现象的产生。
五、加强监督部门的独立性,任用好这些部门的领导是减少屡查屡犯现象的一项有效手段。
上述我曾提到过,由于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权力的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是导致屡查屡犯现象产生的一大因素。所以说,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我们的地方组织必须给予这些监督部门强有力的支持,很好的保证其监督的独立性。为保证严格执法,在对这些监督部门领导的任用上,要选拔那些敢于坚持原则、不畏权、不畏上,真正淡薄名利、廉洁公正的人担任领导。在这样的领导带领下的监督部门,虽不能完全杜绝屡查屡犯的现象,但在减少这种现象的过程中会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是受其内在或外在的因素所影响。我们必须根据其形成的客观规律,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才有可能取得一定成效。上述成因的分析及解决对策限于本人认识的局限性,也必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需要大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补充解决办法,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屡查屡犯现象的产生。
(作者单位:九江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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