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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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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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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赔偿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期间发生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解释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但这除外责任只适用直接受所述原因影响的财产而不适用于因设计、铸造或原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其它财产损失;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是一种必然的风险,其后果、费用及责任难以预
测。另外,这也是设计师应承担的责任,他可以投保相关的职业责任险转嫁这一风险。
这里指的是对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本身所引起一切费用不予负责,不论其造成事故与否。如果没有造成事故,应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此项损失及费用;如果已造成事故,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于其本身的损失,仍应由被保险人向供货商或制造商索赔。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但这除外责任只适用直接受所述原因影响的财产而不适用于因其所引起的其它财产损失;
这也是一种必然的损失,不属于不可预料的突然事故引起的损失,因此不是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与此相关的被保险人支付的维护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建工险同一般财产险一样,只承保外来原因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对任何机器、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均不负责。
4、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这是一种可以预料的费用,因而不属于保险责任。
5、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这类财产的价值不易确定,又具有易损易丢的特性,因此不能成为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财产。如果被保险人确有保险要求,如现金可另行投保现金保险。
6、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因为短缺的原因不明,无法证明是意外事故所致,保险人不予负责。
7、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这些运输工具如领有公共行驶执照,可以在保险区域之外的范围内活动,风险较大,不能用建筑工程险投保,应用各种运输工具保险来给予保障。但对没有公共行驶执照仅在工地上行驶作业的推土机、吊车等,可作为施工机具设备投保建工险。
8、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赔偿被保险人因修建项目工程引起或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包括第三者追偿的法律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所支付的其它费用。
(解释: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这里的赔偿是指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刑事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它关系方或他们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它关系方或他们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上述两条所提到的人员都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所以第三者责任险不承保他们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这些运输工具应投保相应的汽车、船舶和飞机保险及其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