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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堆装货物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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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散堆装货物的装载质量,确保铁路货物装载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文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中的散堆装货物系指:煤、焦、砂、矿粉、铝钮土、生铁、石
膏、球团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的货物。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太原铁路局管内各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
铁接轨的地方、合资铁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4条承运散堆装货物的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铁接轨的地方、
合资铁路应安装轨道衡、计量漏斗仓等计量设施,确保不发生超载。
第5条使用装载机装载散堆装货物且无轨道衡等计量设施时,装载机必须安
装称重装,置未安装称重装的装载机不置得参加铁路装车作业。
第6条使用不能计量的皮带机、半壁仓、老式筒仓等装车的企业,应制定安
装计量设备推进计划或改造装车系统计划,并进行落实,逐步达到铁路计量要求。
在同等条件下,装车站应优先安排有计量设备的装车点装车。
第7条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因线路条件不能安装轨道衡等计量设
施,可暂按量尺划线装车,但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轮重测重仪,抽查
重车重量。100车及其以上抽查不少于5%100-30车抽查不少于10%30车以下
不少于20%并填记“轮重测重仪抽查记录”(见附表一)。
第8条轨道衡、计量漏斗仓和装载机称重装置,必须有国家或省级以上相关
部门签发的产品合格证。使用时要有计量部门的定期检验合格证。
第9条轨道衡、计量漏斗仓必须具备存贮、打印功能,有关计量数据需保存
3个月。不具备上述功能的轨道衡、计量漏斗仓要逐步进行改造,以
实现自动计量、存贮、打印功能。装载机称重装置应具备打印汉字称重单的功能,
称重单应有总重、车号、装车起止时间、总次数、每斗重量等内容,不具备上述
功能的要及时升级改选。
第10条各装车站要与装载机所有权单位签订装载机称重装置使用安全协议,双方的
责任及义务,防止违章操作,防止弄虚作假,防止出具虚假称重单。
第三章装车作业
第11条各装车站及装车单位装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严格遵守〈〈货车使用限
制表》和铁道部关于货车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车地板、车门、
车窗等技术状况不良危及行车安全的货车。一般状况不良,确需使用时须采取安
全措施,以确保运输安全。
第12条装车前,车站应严格检查货物密度测定记录和上站磅单,确定装载高
度和装车吨数。杜绝伪报货物密度、伪报磅单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13条装车时应做到均衡装载货物,充分利用车辆的容积,严格按允许增载
货车车型、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装载。做了不偏载、偏重、超载不亏吨,确
保货物不洒漏。
装运煤炭应逐步采取防尘措施,冬季装运煤炭还应按规定采取防冻措施。
第14条敞车装载煤炭在局管内运输,到站为局管内的车站时,可起脊装载,但起脊高度应
保证货物不会造自然洒落。
敞车装载煤炭,到站为局管外的车站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出车辆端侧墙,如确
需超出车辆端侧墙采取围档措施装运时,需经路局货运处批准。
第15条使用轨道衡、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货物重量时,托运人须提供过衡检
斤单据一式两份,托运人、车站各持一份,车站要由专人保存,保存期半年。
第16条装车作业完毕后,装车单位应及时清理货车车外体部、车钩、手闸台
等部位上的残货和杂物。挂车前车站应进一步检查确认,防止遗留的残货或杂物
高速运行时飞起(散落)打伤人和设备。
第17条装车后要及时清理道沿、整理货位,保证道沿及货位安全距离符合规
第18条使用轨道衡、计量漏斗仓确定货物重量时,车站须在货物运单记事栏
内加盖圈“衡”戳记;使用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货物重量时,车站须在货物运单
记事栏内加盖圈“称重"戳记。
第19条使用轨道衡、计量漏斗仓确定货物重量的车站要要建立健全轨道衡、
计量漏斗仓抽查制度和监衡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第20条使用装载机称重装置的车站,要加强对装载机称重装置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违章操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杜绝装载机称重装置带病作业,杜绝装载机
称重装置关机作业,杜绝装载机称重装置提供虚假称重单。
第21条使用汽车衡拼装货物,须严格上站作业程序,认真填记“散堆装货
物拼装检斤记录单”(见附表二)。每个货位堆放货物不得超过60
吨,同时还应将同类货物按每堆1吨堆放,以确保配装需要。同时要
建立定位、定吨码放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货位上应挂牌,货位与货位间距不得
,防止混码、混装、超装。
第22条按测定货物密度量尺划线装车的要做到“六必须”即:必须检查空车
符合装车条件、必须按批测量密度、必须装车前测量划线、必须车车进行装
后检查、必须在运单上详细记载货物密度及长宽高、必须按规定对装车质量进行
签认。
第23条超过检定期限的计量衡器和装置不得作为装车作业的依据,应从失效
日起改用测密度、量尺划线装车。
第24条车站发现货物超载时,必须进行卸载,并进行二次复衡。车站应建立二次复衡作
业办法,按规定填记“卸载登记簿”(见附表三),经车站人员确认后,方可
放行。
第25条焦碳装载及使用平板车装运石膏、铝钮土等散堆装货物方案另文公布。
第四章货物密度的测定
第26条货物密度应按月度进行测定,雨季(6-9)及货物质量变化较大时,需按批测
定。按月测定货物密度时,须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货物密
度测定完毕。按批测定密度时,须在装车前将货物密度测定完毕。
第27条货物密度测定应使用车地板平整,不少于3立方米的汽车按装车工况
进行测定,并将货物充实、填满容器,以减少误差。
第28条每一种货物必须测定三次以上,取最高值,密度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数,第四位采
取进位法处理。
第29条货物密度测定完毕后,参加测定货物密度的有关人员必须在“散堆装
货物密度测定记录”(见附表四)上签字,测量单位将“散堆装货物
密度测定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车站备案。车站还应填记“散堆
装货物密度测定汇总台帐”(附表五),保存期半年。
第30条装车站必须对托运人测定货物密度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发
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31条托运人未按规定测定货物密度或未向车站提报“散堆装货物密度测定记录”,车
站有权暂停托运人装车。
第32条散堆装货物密度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货物密度(吨/立方米)=货物重量(吨)/货物体积(立方米)
第五章量尺划线
第33条根据测定的货物密度和现车内部实际长、宽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出不同车型的
装车高度。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数采用舍去法处理(如:
),单位为:米
1、规则车型装车高度H的计算方法
计算装车高度(米)
=货车容许重量(吨)/(货车长(米)X货车宽(米)X货物密度(吨/立方米))
2、不规则车型装车高度的计算方法
车辆端侧墙顶部至货物顶面的距离(米)
=(货车容积(立方米)X货物密度(吨/立方米)-货车容许重量(吨))/
(货车长X货车宽X货物密度)当该计算值大于0时,计算装车高度小于
车辆端侧墙高度,当该
计算值等于0时,计算装车高度等于车辆端侧墙高度,当该计算
值小于0时,计算装车高度大于车辆端侧墙高度。
第34条当计算装车高度小于车辆端侧墙高度时,以计算装车高度作为实际装
车高度。
一般敞车需在车辆每一侧墙内侧各画2条装车线,每一端墙内侧各画1条装车
线。线长不得小于300mm宽不得超过8mm画线须保持水平。
C80C76C5DC61型货车可在车辆内侧四角处各画一条折线,端墙处线长不少
于300mm侧墙处线长不少于600mm
当计算装车高度与车辆端侧墙高度相同或大于货车端侧墙高度时,须在车辆定
检期上方注明计算装车高度超出端侧墙的高度差,标注格式为“+0mm或"
+xxxmm
0
第六章卸车作业
第35条车站应加强卸车组织和管理,凡托运人在运单上注明收货单位或共用
单位为专用线卸车时,不得强制在货场或其他专用线卸车。凡未注明的,不得强
制送往专用线卸车。
第36条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做到卸后车内不留残货、杂物等,并关
好车门、车窗,按规定清理失效的装载加固材料和捆绑铁线。
第37条卸车后要及时清理道沿、整理货位,保证道沿及货位安全距离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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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卸车站应加强卸车后的检查,不得将未清理干净的车辆放行。
第七章交接检查
第39条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车后,要与铁路在规定地点办理交接。办理交
接时要逐车检查,现车交接,不得信用交接。发现超载、偏载、偏、重
货物洒漏、车门关闭不严等装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车内有垃圾时,须由专用
线、专用铁路改正后,方可放行。
第40条与地方、合资铁路的接轨站在与地方、合资铁路办理交接时,要严格按照〈〈地方、
合资铁路交接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其他
第41条车务站段要建立“散堆装货物管理台帐”(见附表六)。设专(兼)人负责每日
登录“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和“5T系统”,发现
涉及本单位的超偏载信息,应认真组织分析并到处理站(或到站)进行核实。
同时要定期对散堆装装载质量进行检查、分析和考核。
第42条车务站段装载加固小组检查、抽查散堆装货物时,要检查磅单、称重
单、测密表、拼装记录单和装载加固状况,必要时可利用衡器或轮重测重仪进行
抽查。车站须建立货物重量抽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43条安装轨道衡的主要卸车站要建立超载信息反馈制度,经轨道衡检测发
现超载后,要及时电告发站并抄送路局货运处。对安装轨道衡的主要
卸车站不实落有关制度,不按规定操作轨道衡,漏报、隐瞒超载信息
等问题要追究责任站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44条发生货物超载时,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太原铁路局货车
超载考核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考核。
第45条本办法由太原铁路局货运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