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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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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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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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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以煤炭(焦炭)气化、液化为龙头生产合成天然气、
合成油或甲醇、烯烃、芳烃、乙二醇及其他下游化工产品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现
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具体行业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煤炭加工252中的煤制合成气、煤制液体燃
料。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不含兰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参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
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等政策要求,符合现代煤化工创新发展布局方案等有关产业规划。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建、扩建现代煤化工项目
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项目选址不得位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等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尽可能远离居民集中
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
第四条新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
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新建项目应
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再生水、矿井水
作为生产用水,缺水地区优先采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
新建项目应在煤炭分质高效利用、资源能源耦合利用、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技
术等方面承担示范任务。使用含高铝、***、***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种作为原料煤
和燃料煤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充分论证加工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或综合
利用技术可靠性。
第五条项目优先选择电力驱动设备,或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汽,原则上不得
新增自备燃煤机组,确需建设自备热电站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划和排
放控制要求。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短途运输优先采
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新能源车辆、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鼓励采用半/
全废锅流程气化和热泵、热夹点、热联合等技术,优化热能供需匹配,提升余热
余压利用水平。
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原则上不得设置废气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
旁路,应安装流量计等自动监测设备。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原料煤输
送、储存、预干燥等加工过程中含尘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加热炉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甲醇制烯烃装置再生烟气以
及含有机特征污染物的工艺废气等暂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或《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相关要求控制;涉
及后续产品加工的生产装置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控制。
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煤粉、粉煤灰、
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
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输送方式。设备动静密封点、
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污水收集暂存和处理系统、备煤、储煤等环节应采取措施
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在行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出台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GB37822)。
非正常工况排气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利用的送火炬处理。合理设置酸性气回
收装置,确保单系列回收装置故障情况下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
合理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
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六条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
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企业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重点工艺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
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
第七条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
先回用,选用工艺成熟、经济可行的技术。废水排放应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要求;污染雨水收集处理;严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
水处理系统;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对高含盐废水采取
有效处置措施,不得污染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等。
第八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
响应的防控原则。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需提出防
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根据项目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目
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和
应急方案,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等相关要求,暂
存池等污水暂存设施防渗措施应满足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求。项目不得位于泉域保
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对于可能受影响的
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应提出保护措施,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环境保
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九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工业固体
废物优先通过项目自身或委托其他企业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就近妥善处置,
需要在厂内贮存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
害化处置措施。废水处理产生的结晶盐作为副产品外售的应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
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
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要求。
第十条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
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要求。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强化噪
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十一条严密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
风险防控能力,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确保具备事故废水有效收
集和妥善处理的能力。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
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涉及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或减排潜
力,应提出有效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
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项目所在区域、
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原则上其对应的
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
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
须进行区域倍量削减。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超标的,
对应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
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
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
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评价基准年后拟采取
的措施,且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第十四条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行业自行监
测技术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
测,排污口或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设备应依法依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
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监测计划。
第十五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实际情况,内容
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