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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市第一医院职工奖惩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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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4日第二届一次职代会通过。1998年3月12日第二届三次职代会对部份条款
修改。2003年6月28日第三届四次职代会对部份条款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搞好医院建设,鼓励本院职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医疗、科研、
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格尽职守,开拓进取,无私奉献,根据
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和省、地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医院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
生工作方针,遵守政府法令,实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
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各种法规,院规和本
人的表现是进行奖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奖惩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处分上,
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全国医院工作人员守则》、《福建省
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龙岩市第一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是全
体职工的行为准则,各级各类人员务必遵守。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
在以下方面做出显着成绩,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一次性发给奖金100-300
元(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1、在医院建设以及在日常医疗、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着成绩的。
2、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对待本职工作,年度出勤率
达96%以上。
3、一贯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中工作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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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年度业务考核优秀。
5、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医德高尚,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6、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院、科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7、在我院创全省“十佳医院”及创文明科室活动中成绩显着的。
8、各类管理人员,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敢抓敢管成绩显着,在市、区、院检查中得到好
评的。此项奖励,由科室提名,群众民主评议,报院党办汇总,经院党委集体审查批准。
第六条
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
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撰写学术论文,获得科研成果奖,按岩地一医字(1995)001号《关于奖
励科技成果和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文章、图片影视等,宣传医院,扩大医院影响,属国家级的,
每篇(次)奖励50元;省级的奖励50元;市级的奖励30元;区级的奖励20元;院内刊载的
奖励5元。
上述第六条至第七条奖励,与年终总结表彰工作同时进行。
第八条
积极为医院穿针引线,动员海内外人士、团体向医院捐赠资金、设备的,按捐款总数的1-3%
奖励公关者(院级领导减半)o
第九条各种业务往来中,主动上缴回扣和馈赠的,按上缴金额的1%至30%奖励所在科
室。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
各级各类人员在工作中,以某种借口对服务对象“冷、硬、顶、推、拖”的,给予批评教
育,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罚款100至200元或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属服务态度不好的,按《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罚。属违反诊疗常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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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操作规程,或属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引发的医疗纠纷,责任科室和责任
人同意医院组织协商解决的,或患方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
经济损失的10%。责任人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的
20%。每起医疗纠纷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不高于3万元。医院将按医疗质量考核办法扣责
任科室月质量考核分。机关、后勤等各类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造成医院经济损失,
参照上述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在医疗活动中,各级医生之间的不同看法不得向患者及家属透露,如因此而引起医疗纠纷,
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者通报批评并影响晋升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或其他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物(三天内不退交者),或向
病人、病人亲属暗示、索要“红包”或贵重物品者,除追回钱物,按5至10倍罚款外,给予批
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行政处分,职称评聘中“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按索贿受贿论处。
第十四条
在各项公务活动中,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除追回钱物,按五倍罚款外,数额在100元以
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01-5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00元以上给降聘技术职务一级,工
资下降一级处分。
第+五条凡克扣病人药品者,除照价如数退赔外,给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
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凡巧立名目以涂改检查单、治疗单等手段直接或间接收取现金者,除没收全部收入外,给
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在未经医院主管部门允许和自己向病人推销非正常渠道购进的药品、保健品或医疗器械〔用
品)收取现金回扣,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5至10倍罚款,严重者取消一年处方
权,影响晋升一次,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凡来院就诊的门诊和住院病人,看病后所有费用一律由医院财务部门为其出具统一收据、
发票。凡未经医院同意利用各种关系擅自出具收据、发票的科室或个人,除没收全部收人、扣
发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全年奖金,并予行政纪律处分。科室私自收费的,除当事者处以十倍罚
款外,扣发全科本季度奖金的30%,并给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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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凡未经财务部门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变相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多
收费等,除如数退还外,给予个人或科室5倍罚款,并全院通报点名批评。同时追究所在科室
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根据情况扣发科室负责人、当事人,甚至本科1-3个月奖金。
第二十条
在各种业务来往中,收受的回扣费,手续费或实物,必须三日内主动上缴,否则以受贿论
处,除没收全部所得,按两倍罚款外,数据在1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100元以
上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取得回扣,抬价进货,盲目采购,降低工程、物资质量,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处方权直接或间接从药品生产厂家,各医药公司医药代表中获取药品回扣者,除追缴
全部非法所得外,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取消处方权一年,
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医药经销单位的推销人员及药商,不得与我院科室、医生个人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无视
我院规定,私下发放诸如宜传费、促销费、临床跟踪费等各种名目的好处费,一经查实,取消
药品经销单位或生产厂家与我院业务来往。
第二十二条
医药卫生、后勤设备等部门及采购人员,在购买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及工程建设、
装修、维修等各种设备业务来往中,严禁变相索取回扣或好处费。凡是法律允许的“折扣”,必
须以明示的方法,如实人帐上缴医院财政,违者给予5至10倍罚款。给医院造成损失的,除罚
款外,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受贿论处。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医院财物、住房或拒不退房者,除按政策给予经济处罚处,没收非法所得,强行
追回公物,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变卖公共财物私分钱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十倍
罚款。并给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四条
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在院外从事有偿医疗活动或将本院能够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
介绍到院外检查治疗的,扣发一季度至全年奖金和所在科室当月奖金的10%。在职医务人员私
自在院内从事有偿活动的,没收其剩余物质,罚款500-5000元。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职务、
职称、至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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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开具假诊断书、假证明、假报告的〔经科主任批准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除外),除追回单据
外,扣发当事者全年奖金,情节严重的除吊销处方权和扣发奖金外,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开“搭车药”“搭车单”的,除如数追回药费、检查费外,处以十倍罚款,扣发全年奖金,视情
节给予解聘或行政处分。
第二+六条
因不执行或违反规章制度和各种操作规程,造成刑事案件,火灾火警,设备损坏,要追究
领导和个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发生交通事故
的,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内部纠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主要责任一方行政警告处分;
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斗殴者,除赔偿对方医药费及其一
切损失外,扣发全年奖金,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进修学****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规定予经济处罚外,一律中止学****不发结业证书,
并退回原单位处理,严重者责成原单位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文字方式反馈我院,如原单位不
予配合处理者,3年内不接受该单位进修学****人员。
第二十九条共产党员及党员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本规定执行处罚外,并按干部管
理程序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凡旷工的除扣发旷工工资外,还应分别扣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奖金(含超劳务补贴,满勤奖等各种津贴和奖金等,下同)。
2、旷工二至四天,扣发一季度奖金,并写出书面检查,在科室会议上检讨。
3、旷工五天至九夭,扣发半年奖金,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
4、旷工十至十四天,扣发全年奖金外,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旷工十五天以上,除扣发全年奖金外,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按自动离职除名。
值班期间,擅自脱岗,每次扣一至三个月奖金,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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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一次罚款5元,超过半小时以二次迟到论处,一个月内第二次迟到罚款10元,依此类
推。早退一次处以10至50元罚款,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罚款20元至100元。
第三十二条上班时间看小说、看电视、下棋、打***、听音乐、打磕睡、做私活等,每
次处以20至150元罚款。
第三+三条不准时开诊,每次罚款20至200元。
第三十四条未经科室主任、护士长同意,擅自调换班或未经交接班就私自下班者,罚款
20至50元。
第三十五条
公休、调休须事先征得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迟到、早退、旷工不得用休假来抵消),科主
任、护士长调休(包括外出)超过1天须征得有关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同意者休假
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三+六条违反考勤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罚款30至100元。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职工(包括为违反院规院纪的职工,提供假证或掩饰包庇的)造成
不良影响,给当事者罚款50至200元。
第三十八条
在职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对组织和领导的决定顶着不办,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必要的行
政处分,直至降级降薪,免职处理。毕业生不服从工作分配的,经批评教育仍固执己见者,报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分配在本院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章处罚程序:由院党办牵头,协同有关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委
(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罚款和理赔由财务科从本人工资中扣发;追回和没收的钱、物,由院
办统一处理;行政处分由院党办行文、上报、归档。
对于上述违纪行为,科室领导知情不报;有关职能科室不按时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
决而不行的;医院领导接到职能部门报告之日起一个月不进处理,均以失职论处,扣发主要责
任者全年奖金。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经院长签发后生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在此之前医院发文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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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院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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