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直2015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扎实深入开展,加大对遭遇特殊困难职工的救助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和《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简称为“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极困职工、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省直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省直广大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工会组织、政府和社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缴纳范围、标准和时间
第六条凡工会组织关系在省直工会的中直、省直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本人10月份一天的基本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取整数)。缴纳金额不设上限(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可为职工缴纳部分或全部互助金。对于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互助金,且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可开具公益捐赠发票,企业可税前列支)。
第七条本年度活动互助金募集时间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结束。
第三章救助范围、期限
第八条救助范围:极困职工、特困职工、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仍在读子女,下同)、未就业的父母。
第九条救助期限为一年并按自然年度计,即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四章极困职工、特困职工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酌情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极困职工、特困职工家庭给予定额救助:
(一) 就读大学本科、大专、中专、高职和高中的极困职工、特困职工子女,每年给予1000--3000元救助,当年已享受“金秋助学”救助的不重复救助。
(二)对极困、特困职工家庭,每年视情况给予定额生活救助。
(三)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救助极困、特困职工,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参加互助活动职工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酌情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家庭给予救助:
(一)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2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自付情况,最高救助标准为3万元。具体标准:自付额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据实救助;自付额1万元以上的,救助基数为1万元,超出部分按70%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为3万元。
(二)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在活动当期内,患20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疾病的,按住院期间自付额的20%比例救助;自付额2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为3万元。
(三)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突发猝死,未产生医药费用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救助。
(四)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其独生子女未婚身亡的(失独),一次性给予定额1万元的慰问金。
(五)参加互助活动职工(非独生子女)的父母(未就业),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2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视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自费情况,实施1000元——10000元的定额救助;患20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住院期间自付额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救助,最高为5000元。
(六)参加互助活动职工(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未就业),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2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视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自付情况,实施2000元—15000元的定额救助;患20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住院期间自付额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救助,最高为10000元。
(七)参加活动职工本人家庭因遭遇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定额3000元救助;如果损伤、损失情况严重的,则按损伤、损失费用总额的30%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3万元。
第六章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申请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2、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被医院误诊为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4、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5、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的申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