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讲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罪名一:故意伤害罪
一、构成特征:
(一)客体——他人的健康权利
1、健康:心理健康
生理健康(a、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手指。但毛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前苏联学者沃利霍夫、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认为是故意伤害罪。我们认为不是,可构成侮辱罪(如演员);b、某一官能的损害或丧失,如视力)
2、精神损害:
精神病学意义上的精神伤害“神经上的打击”(生理范畴)√
单纯精神上的伤害“此恨绵绵无绝期”(心理范畴)×
3、自伤身体:刑法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特例:价值极高的假牙(脱离人体)——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破坏尸体——侮辱尸体罪;
心脏起搏器(置于体内)——本罪;
台湾刑法:受嘱托或者承诺而伤害被害人,致人重伤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高某怕被开除,离婚欲自伤而保外就医,要房某伤之,门夹经脉未断。又用砖砸手指,估计未断,在床上左尺骨胫骨骨折。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情况可适当从宽。(又如,以手指为赌注)
(二)客观方面——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伤害行为的认定
(1)以伤害行为作为其他重罪的犯罪方法,如抢劫、强奸,论该罪处。再如欲犯轻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依本罪处。
(2)殴打与伤害
★外国有殴打他人罪,《意大利刑法典》第581条:“殴打他人的,如果行为未造成身体的或者精神的病患,经被害人告诉的,”构成殴打罪。韩国《刑法》第260条“对于他人之身体为暴行而未至伤害者”,构成暴行罪。
案例:被告李泽安,与被害人徐顺东、徐挺,争吵,徐打李,李追入室内扭打,李击徐胸,死,死因:胸部受暴力作用,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
分析:素不认,琐事,挨打后气愤,不存在伤害故意,一般情况不会造成实质性伤害,但有预见可能性。应处过失致人死亡罪。
(3)出于恶意,即有伤害故意,否则不具有?(如上案,再如:
案例:孩子太难管,扒裤,用绳捆在凳子上,用双股电线触身体下部,鲜血淋漓,直到头低无声,住手,重伤,疼痛性休克死亡。
分析:恨铁不成钢,善意,但实质是血的教训好有改过。(√)构成故意伤害罪。
(4)故意精神刺激,传染病菌给他人。关键是证据证明主观及因果关系。
案例:传染给恋人性病构成何罪
案情: 卖淫女冯某自2005年得了淋病后就没有再卖淫。2006年3月,冯某与韩某相识并谈起了恋爱,恋爱两个月后二人同居并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同居两个月后,韩某感到下身不适,经医院检查:“得了淋病,而且已错过最佳治疗期间,要根治非常困难,并且将失去生育能力。”在韩某的追问下,冯某道出了自己从事过卖淫并因此被染上性病的实情。韩某一气之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要求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组织法医对韩某的淋病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为:重伤。
分歧: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明知自己有性病,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且传染了性病,构成传播性病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明知自己有性病,客观上实施了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冯某虽然明知自己有性病,且也通过发生性关系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刑法对冯某这种行为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伤害结果的认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年—10年有期徒刑; 10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以何时伤势为准?
以当时为主,发生审判时的治疗与恢复,综合认定。
重伤(如胃穿孔大出血)→治好———————重伤
一般伤害→自然发展(破伤风)→重伤————重伤
一般伤害→介入力量,自我保护不当截肢———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