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离婚妇女贫困化的制度探讨
关键词:离婚妇女;贫困化;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障
摘要:随着中国离婚率的提高,离婚女性人群也逐步扩大。许多妇女离婚后生活陷入困境,使离婚女,}生贫困化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虽然造成离婚妇女贫困化的原因是多元的,但现行《婚姻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保护女性权益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着诸多不足,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远未完善,这些都加剧了离婚妇女的贫困状况。只有修正现行法律保护离婚女性权益上的制度缺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缓和消除离婚女性的贫困化问题。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3-0037-06
一、问题的缘起
随着中国离婚率的逐年攀升,离异女性的人群也在逐步扩大。尽管社会已逐渐视离婚为一种正常的婚姻状态,不再歧视离异女性,但许多妇女因离婚而导致生活及生存状态的贫困化,却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徐安琪在《关注单亲女性》的调查报告中,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对上海
50个居委会440个单亲家庭和500个双亲家庭进行的人户调查显示,单亲女性的年均收入仅是男性的79%。对于离婚后抚养子女的单身母亲而言,即使加上离异家庭所获得的年均子女抚养费,她们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也仅为双亲家庭的55%。且有44%的离异女性述说离婚后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显下降。北京红枫妇女服务中心的陈一筠女士对北京两个区法院诉讼离婚的100对有子女的中、青年夫妻的跟踪调查也发现,离异女性中,经济状况恶化的占到65%。这些调查数据揭示了中国城市离婚女性贫困化的冰山之一角。同样,在农村离婚案件中,离婚女性面临的贫困化也一样不容乐观,甚至更差。对农村女性来讲,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农村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农村妇女结婚后,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离婚后,妇女除非呆在原夫所在村庄,否则,其在原夫家承包的土地就被收回,而回到娘家,又很难及时分到土地,结果是两头空。据不完全统计,大约80%的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回娘家后,没有土地可以承包,她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只得依附于他人。她们在饱受精神痛苦的同时,生活处境尤其艰难。
针对离婚妇女贫困化的社会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向才银呼吁,“在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女性的经济地位仍要弱于男性,由此不可避免地因离婚产生‘贫困女性化’等与公平原则相悖的社会现象”应该引起国家重视。同样王祖国代表也提出,“离婚案件中妇女贫困化的现象和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率上升的问题应该受到重视”。
由此可见,离婚妇女贫困化已经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现实生活中,导致女性离婚后趋于贫困化的原因是多元的。从社会性别层面来看,有女性自身的因素,比如,女性在职业、社会阶层、收入和受教育水平等方面和男性相比仍处于劣势,离婚时大多人到中年,一旦离婚,极有可能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下岗或失业,失去收入来源,导致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从制度层面来看,婚姻制度、劳动及社会保障制度对女性的保护不足也是女性婚姻失败后,生活陷入困境的重要因素。虽然社会性别层面的因素会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逐渐改变,但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相对而言,制度层面的因素是我们应该,而且也能够有所作为的方面。所以,从制度角度反思离婚女性贫困化的原因及探求解决之道才能切中问题的实质,这不仅关系到广大妇女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二、离婚妇女贫困化的现行制度反思
(一)对离婚制度的反思
对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主要集中在离婚救济制度中。因此,笔者对现行制度的反思首先从保护女性离婚权益的离婚制度展开。
1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远离社会现实,无法使离婚女性得到充分补偿
调查显示,在中国现实婚姻生活中,对家务劳动的分担情况是: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家务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中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了女性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其目的在于确认妇女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但现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存在缺陷,使女性在离婚时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这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适用非常少见。因为按照现有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适用。这里的法定条件是:请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