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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洛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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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洛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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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节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论法律与自由
洛克的分权制衡理论
约翰洛克(John Loke,
1632-1704年),是英国
近代著名的哲学家,资产
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
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
和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之一。
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一)生平
(二)著作
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状态
自然法
自然权利
(一)自然状态
1、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和平状态。

(1)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2)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然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
2、自然状态的缺陷
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以作为大家共同同意和承认的区分是非的标准以及裁判一切纠纷的尺度;
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
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其得到应有的执行。
(因此: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是必须的选择。)
由此,洛克引申出其社会契约论。由于自然状态尽管自由、平等,但却又充满着恐惧和危险,于是促使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了裁判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从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了国家,设立了政府,产生了公共权力和法律。
洛克说,为着有一个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生活环境,这时候的人就必须将原本由自己行使的一部分权力,授给社会立法机关,比如保护生命、护卫财产安全的权力。立法机关则“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其制订法律”。同时,“设置在人世间的裁判者有权裁判一切争端与防止国家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这个裁判者就是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任的官长。而由于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一个国家的状态。”
可见,人们的授权是政府产生的本源,反对当时的君权神授观点。
人们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二)自然法
自然法的本质就是人的理性。
自然法基本内容和要求可以归结为:人应当尽量地保护自己和不要伤害他人。
自然法的作用:自然法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和安全。
( 洛克: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每一个人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
(三)自然权利
生存权
自由权
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