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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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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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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页码,1/2
    【标题】      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内容分类】  噪声防治
    【文号】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3年12月17日
    【生效日期】  1994年04月01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噪声对环境的污染,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静的工作、学****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市区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内各单位均不得架设、使用高音喇叭。确属临时需要使用高音喇叭的,须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市区禁止使用装有高音喇叭的宣传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须报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四条  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市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严禁使用高音、怪音或长鸣喇叭。在设有
“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严禁鸣喇叭。
    禁止在居民区试验喇叭,不准用喇叭唤人、叫门。
    夜间十时至次日六时在市区行车以灯光信号示意,禁止鸣喇叭。
    消声器失效或者无消声器的机动车辆,不准在市区行驶。
    机动车辆停止时,必须熄火(严寒季节可以间断发动)。
    建筑施工单位的四轮翻斗柴油车,只允许在施工现场使用,禁止在市区街巷行驶。确属临时需要行驶的,须报经市
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  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执行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或警铃。
    第六条  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控制交通噪声、净化环境作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教育训练内容之一,审验机
动车辆时,同时审验车辆的行车噪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标准,对于超过国家标准的,不予办理合格证。
    第七条  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
标准排污费用于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八条  禁止各类飞机在城市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和高度在五千米以下的超音速飞行。
    火车进入市区,不准使用汽笛。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要合理布局城市各功能区,在居民区、风景区、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及党政机关等区域附
近,不得再新建、改建、扩建噪声大和震动大的工厂或车间。
    现有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工厂、车间,必须限期治理。确因技术条件所限,目前尚不能治理的,可由当地环境
保护部门招集当地居民组织或被影响的单位与发出或产生噪声的单位协商,采取变通措施,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第十条  大力推广区域供热,不准“见缝插针”式地修建锅炉房,以减少锅炉噪声对居民的影响,所有单位的锅炉
房,必须采取消声、减震措施,其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