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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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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20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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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页码,1/2
    【标题】      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内容分类】  交通
    【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年06月01日
    【生效日期】  1999年06月01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公安机关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统一负责高
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
作。
    对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
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五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载重车以及设计最高时
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的养护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和乘车人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规定安
装安全带的车辆,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并严格遵守《办法》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不得经营或指定单位经营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时,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各种装置齐全有效,行驶时应当遵守《办法》第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机动车行驶时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以及利用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作为紧急停车带时,应当遵守《办法》
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设置警告标志时,应沿右侧护栏板外侧行走。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护栏外。
    第九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高速公路路障管理,对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
肇事车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清障、救援费用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逻,发现高速公路上出现的可能造成车辆事故的障碍物,应及时予以清
理或通知有关单位清理。
    第十条  除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清障车、救援车外,禁止其他车辆牵引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
行驶。
    清障车、救援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标志。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遵守《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